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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撬動民間資本投身環保

  • 發佈時間:2015-08-18 05:40:0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改善環境不僅需要依靠有力的治理措施,還必須採取財稅、金融等手段改變資源配置的激勵機制。系統的綠色金融體系,可以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生態文明建設。廣受關注的綠色金融體系,有望被寫入“十三五”規劃。綠色金融是什麼,又應該如何構建?《綠週刊》從今天起推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目前,高污染的産業、能源和交通結構帶來了巨大的環境成本,導致我國面臨十分嚴峻的環境形勢,成為各界共識。要實質性地改善這一狀況,不僅要依靠強有力的環保治理措施,還需要建立綠色金融體系,通過金融、財稅等手段,改變資金資源配置的激勵機制,促使更多資金從污染性行業退出、投向綠色環保行業。然而,怎樣化解環保的公益性與金融的趨利性之間的矛盾,提升綠色金融的可操作性,是目前世界各國都面臨的難題。

  近日,業內專家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發揮好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作用,算好生態保護綜合賬,提升綠色項目的回報率,減少污染性項目投資,綠色金融將會加快推進。

  加大對綠色投資支援

  綠色金融作為一種創新性的制度安排,在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據估算,在未來幾年,每年我國在治理大氣、水、土壤等污染方面需要上萬億元的投入。建立綠色金融體系,能夠緩解投資資金瓶頸問題。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副秘書長徐慶華認為,以大氣污染治理為例,中央財政今後3年加起來共計投入約500億元,這與環保部測算的1.7萬億元的投資總需求相比,“可以説是杯水車薪。通過建立綠色金融政策體系,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將有限的財政資金作為杠桿,可以撬動幾倍乃至十幾倍的民間資本,投入到環境保護領域”。

  央行的相關研究顯示,今後五年中,我國每年需要的綠色投資至少為兩萬億人民幣。但是,按最近幾年中央和地方財政對綠色産業的投入數據,估計財政只能提供10%-15%的綠色投資,85%以上的綠色投資需要社會出資。

  近一段時間以來,央行等部門對污染性行業的貸款與融資進行了限制,相關行業的信貸增量明顯下降,但綠色投資的增速依然不盡如人意。央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表示,過去我們的許多信貸政策中包含了限制和禁止向“兩高一剩”行業貸款的規定,但是鼓勵綠色投資的正向激勵機制不足。“僅僅限制對污染性行業的貸款,而不同時加大對綠色投資的支援力度,可能會加大經濟的下行壓力,不利於結構轉型”。

  在不久前綠色金融工作小組發佈的《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報告中,綠色金融的作用不僅包括通過降低污染性項目投資回報率及其融資的可獲得性,來抑制污染性投資,還包括通過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和綠色融資的可獲得性,來推動綠色投資,以及通過資訊披露等制度安排,提高企業和消費者對綠色投資和綠色産品的偏好。

  提升綠色項目回報

  綠色金融最終要通過金融機構為綠色項目提供融資。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真正使綠色金融體系發揮作用,在發揮金融機構的創新力量和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的同時,也要發揮政府的引領作用。在馬駿的設想中,在未來的綠色金融體系中,綠色信貸與投資的專業投資機構、財政金融政策支援、市場基礎設施和法律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協調發展。

  馬駿分析,在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和融資可獲得性方面,單靠市場本身的力量進展未必會很快。政府在制定新的融資渠道的相關規則、提供激勵機制等方面應該起到重要的作用。比如説,針對綠色投資的界定與分類,披露要求、資金用途、第三方評估等問題,如果能夠形成有權威性的、市場認可的一些規則,就可以降低市場運作的成本。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執行院長王文認為,政府可以發揮在法律法規、行政執法、機制標準等方面的引導作用,比如説,在發展綠色債券方面,政府可以明確綠色金融債的定義以及其投放邊界;對綠色金融債募集的資金投向使用進行跟蹤,建立債券發行後、項目貸款發放後的後評價體系;還可以提供簡化審批、減稅等配套政策支援,“對綠色債券所支援的貸款,可以考慮適當調整風險權重和資本監管要求”。

  另外,政府還能通過財政手段,降低綠色項目的融資成本,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率,形成對綠色投資的正向激勵。比如,美國能源部對新能源項目的擔保,最後不良率只有2%,政府的成本非常小,卻撬動了總額高達300億美元的綠色貸款和投資。馬駿認為,對政府來説,比向綠色産業直接投入多少總量更為重要的是找到新的辦法,用有限的財政資金撬動更多的社會資金。“對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的貼息和增信(擔保)是降低融資成本的一種重要的手段,我國應該重點發展”。

  降低污染行業投資衝動

  相對於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回報,真正普遍地降低污染性項目投資回報率,難度更大。目前,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項目用工規模較大,如果採取強力限制手段,推動存量資源從這類項目中退出,可能會引發失業等社會問題。

  對於這一結構調整中的難題,王文建議,可以一方面加快發展環境友好型産業,推動人力、資金、土地等資源從污染性項目中退出;另一方面,運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資源,對現有污染性項目進行綠色改造,推動污染性項目的綠色轉型,相應地實現其中的人力等資源的綠色轉型。

  其中,前一種方式涉及人員的提升和轉産,實施難度較大。可以首先“推動中小型污染性項目發揮船小好調頭的優勢,積極轉産,快速擁抱綠色經濟發展趨勢”。

  除此之外,還需要通過改革的辦法,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提高污染性項目的融資成本和融資難度,降低其預期回報率,進而降低污染行業的投資衝動。馬駿表示,可以對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資訊披露制度;同時,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強制性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另外,還要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明確貸款人的環境責任,即貸款人要承擔對項目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的義務,“如果因為不盡責,項目發生環境事故,貸款人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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