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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今起實施“兒童代言”成歷史

  • 發佈時間:2015-09-01 08:05: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9月1日電 (邢鄭)今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新《廣告法》”),新《廣告法》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

  8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司長張國華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新《廣告法》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此項規定要區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滿十周歲的兒童可以做廣告,但不能做代言人。

  監測違法廣告已覆蓋31個省3600余家媒體169個網站

  據張國華介紹,國家工商總局在新《廣告法》由頒布到實施這四個多月以來,分7批次先後赴28個省(區、市)開展督導,一方面實地調研學習貫徹新法工作情況,一方面參加各地舉辦的培訓班、宣講會,專題講授新《廣告法》。

  與此同時,4月28日,工商總局廣告數據中心正式啟用。現在已基本實現對31個省(區市)332個市所有媒體、全類廣告的全覆蓋、全天候監測,3年後監測範圍將進一步擴展到全國2800多個縣。“目前,數據中心監測範圍已經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的3600余家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和全國169個綜合門戶類、搜索引擎類、視頻類、電子商務類、團購類等網站。”張國華説。

  在介紹各地工商機關執法辦案成效時,張國華表示,據初步統計,截至2015年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處違法廣告3973件,責令停止發佈3602件,罰款(含擬罰沒款)5356.31萬元。從監測情況看,2015年7月,全國違法廣告總條數比4月份減少6403條,下降幅度為29.7%;違法廣告總條次比4月份減少23744條次,下降幅度為41.1%;違法廣告時長比4月份減少10400小時,下降幅度為50.7%。

  兒童可做廣告不可代言

  對於新《廣告法》中大家關注的熱點問題——“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張國華表示,兒童可以做廣告是指兒童可以作為廣告的表演者。例如,一個空調廣告要表現舒適性,廣告中可以出現家長抱著兒童入眠的畫面。這類廣告可以出現兒童形象,且廣告商支付的是兒童的表演勞務費。而廣告代言人一般可識度較高,多為明星代言。代言人一般會與廣告商簽署長期的代言合同,同時支付的費用是高額的代言費,而非勞務費。根據新廣告法,廣告中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作為長期的廣告代言人。

  那麼,如何界定“代言人”和“表演者”?張國華表示,工商部門會根據兒童做廣告的形式、費用支付等辨別。在新《廣告法》實施後,對違法利用十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的行為,工商部門會依法查處。

  最後,張國華強調,新法正式實施後,對廣告監測中心監測到的嚴重虛假違法廣告,一律停播並立案查處。工商總局鄭重地提醒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要謹守各方“底線”,避免踩踏“紅線”。廣告主要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從事廣告發佈業務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要建立健全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落實審查責任,嚴把廣告發佈“出口關”。廣告代言人要嚴格遵守新《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不得為新《廣告法》禁止代言的商品或服務作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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