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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平穩運作需儘快完善《證券法》

  • 發佈時間:2015-08-27 02:31:0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家之言

  監管部門沒有義務擔保股價只漲不跌,但有義務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要嚴厲打擊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

  本週以來的全球股市巨震,當下輿論對於救市與否陷入爭議。但是,與其爭論監管部門救市與否,如何救市,不如將目光轉回資本市場監管本身。

  在一個投資功能失靈的市場,無論什麼靈丹妙藥都無法復原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康復資本市場的投資屬性,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的資本市場,讓廣大投資者分享融資公司的發展成果,這些都需要在立法、司法中給予支援和保障.為此,當務之急是依法治市,構建投資者友好型的法律體系、行政監管體系、公司治理體系和投資者維權服務體系。

  我國2005年的《公司法》與《證券法》的聯動修改距今已逾10年,遠遠不能適應資本市場創新與發展的需要。除了這兩項法律,與資本市場密切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如物權法、信託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式法、仲裁法與稅法也應該與時俱進。

  而在具體的市場監管中,就要求監管部門善於運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監管部門沒有義務擔保股價只漲不跌,但有義務保證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要嚴厲打擊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使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必須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針對6月份以來的大跌,公安部副部長帶隊,會同證監會排查惡意賣空股票與股指的線索,這便展現了依法治理的效能。

  比如,就刑事責任而言,資本市場失信者被追究的比例較低。同時,由於“先刑後民”的思維根深蒂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機制尚未激活,致使受害投資者在失信者進入刑事訴訟程式後遲遲無法獲得民事賠償。此外,還應進一步提高對失信者行政處罰的法定幅度,建議把市場禁入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到資本市場中的每一個主體。

  市場禁入是公權力對違法行為人就業自由和任職資格的限制和剝奪,具有行政處罰的核心特徵。對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直接責任人員,如理財師、保薦代表人、律師、會計師、資産評估師等,也應建立相應的市場禁入制度。

  民事責任方面,為徹底扭轉投資者“為了追回一隻雞,就要殺掉一頭牛”的維權窘境,建議導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比如可以參考美國的經驗,集團訴訟在證券投資者受欺詐、大規模産品責任侵權等受害者維權時發揮了積極作用。首席原告和律師挑頭跟被告公司進行訴訟,這樣不但受害者的訴訟成本大幅降低,被告公司也可以免於應付眾多的單獨訴訟。我國的證券立法者在進行《證券法》修訂時,不妨借鑒這种經驗,就我國的資本市場公益訴訟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韓雲(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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