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規標準杜絕殘膜污染
- 發佈時間:2015-08-20 02:31:41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嚴昌榮
在地膜污染防治方面,日本和歐美等發達國家採用高強度、可降解地膜,同時配套嚴格的地膜回收處理法律法規,從源頭上杜絕了地膜殘留污染的發生。因此,在歐洲和日本等國家,雖然存在嚴重的塑膠垃圾污染問題,但基本不存在農田地膜殘留污染。
在地膜産品方面,日本工業標準委員會在1956年就制定了聚乙烯農用地膜標準,並在1994對標準進行了重新修訂,形成現在農用聚乙烯薄膜標準(JISK6784,1994)。在該標準中,要求聚乙烯地膜厚度必須在0.02毫米以上,具有較高的強度,能在使用後回收時不發生大面積的破碎斷裂,否則被視為不合格産品。在地膜回收處理方面,《日本廢棄物處理及清掃法》規定農民在使用完地膜後不能私自扔掉、焚燒和填埋,如農民私自進行焚燒,將被處以高額罰款,每個生産者都有義務將廢舊地膜按照國家的要求進行回收、打包並送至規定的地點進行集中分揀和分類。形成了地膜利用、回收的良性迴圈體系。歐洲也是如此,在《農業廢棄物填埋條例》(Directive99/31/EC)、《農業廢棄物焚燒條例》(Di-rective2000/76/EC)中,對廢棄農膜回收處理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將農膜生産者、經營者以及使用者有效結合在一起,保證農用塑膠廢棄物安全回收和處理。
針對我國地膜厚度薄,強度低,易老化破碎導致可回收性差等問題,應該強化地膜的相關標準,保證地膜品質,提高地膜用後的可回收性。儘快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實現廢舊地膜安全地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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