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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訂涉案財物管理規定 進一步提升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水準

  • 發佈時間:2015-08-16 05:52:3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姜天驕報道:公安部近日對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全面修訂,進一步完善涉案財物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處理程式,並重點圍繞規範管理工作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出具體措施。新修訂的《規定》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規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式,嚴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對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措施。依法對貴重財物採取措施的,應當拍照、錄影,並及時鑒定、估價。對涉案財物採取措施時,應當為違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措施,退還當事人。要規範涉案財物的管理體制,貫徹辦案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實現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監督制約。各級公安機關應指定一個部門並設立專門保管場所對各辦案部門經手的全部涉案財物或者價值較大、管理難度較高的涉案財物進行集中保管,涉案款項應存入本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同時,從公安工作實際出發,對價值較低、易於保管,或需要作為證據繼續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還的涉案財物,允許辦案部門設置專門場所,指定不承擔辦案工作的民警進行保管,嚴禁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

  新修訂的《規定》明確了涉案財物保管的具體要求。公安機關應對涉案財物分案、分類保管,保管場所應符合安全要求。允許公安機關委託具有相應條件、資質或者管理能力的單位,對危險物品、鮮活動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對保管條件或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進行代管。《規定》明確了辦案人員提取涉案財物後的移交程式,並對調用涉案財物規定了相應的審批許可權、調用程式和具體責任人。為加強對涉案財物管理工作的剛性約束,《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資訊系統,強化涉案財物管理工作中的資訊化應用。對涉案財物資訊進行實時、全程錄入和管理,並與執法辦案資訊系統關聯,規範涉案財物管理,為建立跨部門的管理平臺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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