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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對象由四大班子擴至全覆蓋:央企法院檢察院黨組列入巡視範圍

  • 發佈時間:2015-08-14 07:37: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對外公佈 央企法院檢察院黨組列入巡視範圍

  歷時近兩年時間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晚對外公佈全文,新修訂的條例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為“領導”關係,還擴大了被巡視對象的範圍,將法院、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四套班子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央屬企業等納入巡視範圍。

  >>領導關係之變<<

  中央巡視對下級巡視由指導變為領導

  條例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機構設置作了較大調整。條例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黨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同時明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此外,還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為“領導”關係,明確規定,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

  條例還規定,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報告。

  ■解讀 一字之變為巡視提供了法規依據

  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表示,巡視工作條例改進了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明確要求“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這一規定,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係改變為“領導”關係,是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創新,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督促省區市黨委和巡視機構落實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執行中央關於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

  張軍還介紹稱,在此基礎上,巡視工作條例對加強巡視機構建設也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針對省區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設置不統一、工作不規範的實際,規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同時對領導小組工作職責作出新的規範;二是為解決省區市巡視辦的級別不統一、設置比較混亂、職能發揮不到位等問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同時賦予巡視辦“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的職責;三是落實組長不固定、一次一授權要求,強調“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中央對巡視機構建設的部署要求,符合巡視工作實際,使巡視工作的組織基礎更加堅實。

  >>巡視對象之變<<

  中央巡視組巡視對象擴至人民團體等

  按照全覆蓋要求,條例對巡視對象和範圍作了重新界定。此前,在中央巡視組僅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此次按照條例規定,中央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包括四部分。

  首先,除了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外,還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其次,包括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三部分為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還包括,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解讀 巡視組可視情況靈活展開專項巡視

  張軍表示,條例重新界定巡視對象和範圍,在中央巡視組對省區市四套班子開展巡視的基礎上,將“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納入中央巡視範圍,對省一級巡視對象和範圍也作了相應規範。

  同時,為保障實現全覆蓋,切實加快巡視進度和節奏,增強巡視威懾力,規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巡視方式與全覆蓋要求相適應。

  >>許可權範圍之變<<

  新增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

  根據條例規定,五類問題被要求“著力發現”: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此外,條例界定了新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共包括13個方面。其中,包括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

  ■解讀 進一步拓寬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

  張軍表示,巡視工作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進創新。巡視工作條例從有利於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

  條例增加了“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原條例規定的受理信訪、到有關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解情況、提請有關單位協助等三種方式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准的其他方式”這一授權性條款,這些規定進一步拓寬了巡視發現問題的途徑。

  張軍表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進,為巡視發現問題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時也意味著賦予了巡視工作更大許可權,嚴格依紀依規開展巡視就顯得更為重要。為此,條例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並將“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

  >>工作要求之變<<

  巡視組成員違紀違法最高可被追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要求,上述這些規定,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

  條例還對巡視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了限定。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洩露巡視工作秘密的;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而對被巡視地區及其工作人員的諸如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也將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解讀 探索性的巡視工作應參照新條例

  張軍解釋,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部分中央和國家機關根據本單位、本系統實際開展巡視工作,是黨內監督制度的探索、深化和創新,需要進一步加以總結。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是省區市巡視工作的一部分。

  實踐中,兵團黨委一直與其他省區市黨委同步開展巡視工作。雖然巡視工作條例沒有對中央和國家機關黨委(黨組)、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巡視工作作出規定,但其探索性質的巡視工作也應參照巡視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範有序開展。因此,中央在印發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有關中央部委和國家機關部委黨組(黨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的巡視工作,參照巡視工作條例執行。《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對外公佈 央企法院檢察院黨組列入巡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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