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
- 發佈時間:2015-08-13 08:31:43 來源:海南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記者白陽)國務院法制辦12日發佈《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強化了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源頭管理,並明確:融資擔保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將由監管部門繳回其經營許可證。
據悉,我國融資擔保業近年來發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全國共有融資擔保公司2898家,在保餘額2.74萬億元。為促進融資擔保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法制辦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提交的送審稿基礎上,廣泛徵求了地方政府、企業等各方意見,發佈了該徵求意見稿。
意見稿強化了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源頭管理。意見稿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
意見稿指出,融資擔保公司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在融資擔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具有良好信用記錄,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根據意見稿,融資擔保公司須對擔保責任和資産實行風險分類管理,融資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的10倍,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監管部門將建立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評價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融資擔保突發事件的處置機制和應急預案。
有關人士和部門可在9月12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對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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