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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

  • 發佈時間:2015-08-13 08:31:43  來源:海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8月12日電(記者白陽)國務院法制辦12日發佈《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將對經營放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除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放貸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指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據了解,近年來我國信貸市場飛速發展,各類非存款類貸款組織活躍在小微企業、“三農”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務領域,成為傳統金融機構貸款業之外的一支重要信貸力量。

  但與此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監管,大量機構組織以投資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等名義經營放貸業務,非法集資案件頻發。

  意見稿指出,為規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經營行為,公平保護借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機構組織在申辦經營放貸業務許可時,須先向工商部門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向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經營非存款類放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應有不低於500萬元的註冊資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

  意見稿明確,獲得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主要運用自有資金或發行債券等形式從事放貸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時,須向借款人進行風險提示,不得採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自身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不符的貸款;催收債務時,不得採用威脅、暴力等違法手段損害他人的身體、名譽和財産。

  有關人士和部門可在9月12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http://www.chinalaw.gov.cn),對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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