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遊只玩半天 途牛違約被判退費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8-11 15:3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途牛旅遊網報名參加10日遊,結果坐43個小時火車到達目的地後,只在次日玩了半天,行程就停了,報團遊變成了“自由行”。
李女士和王女士為此起訴北京途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途牛),要求全額返還團費並賠償3倍團費。此外,二人還主張給付誤工費、賠償違約金等。
後者以接到當地政府緊急通知才臨時變更行程、屬不可抗力為由不同意訴訟請求,否認“滯留”,只願每人賠償1250元。
今年2月,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北京途牛無正當理由中止旅遊服務,應承擔違約責任,以此判處其全額退還原告合同款,並賠償違約金2434.8元。
《法制晚報》記者日前獲悉,目前該案已經履行完畢。
原告聲音
坐43小時火車 結果次日遭“棄團”
今天上午,途牛網客服對法晚記者表示,該網總部在南京,北京途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其在北京註冊的分公司。北京的消費者在途牛旅遊網選定旅遊産品並下單後,可以選擇到北京分公司簽訂紙質合同。
李女士與王女士正是通過途牛網報名參加國內某地十日遊,共支付給北京途牛團費12174元,包括每人5000元的合同款。
2014年8月16日晚上,旅行團成員在北京西站集合上車,經過43個小時的漫長車程,于18日下午3點到達。
按照李女士和王女士的説法,8月19日上午大家參觀一處博物館,之後用了午餐,當天就沒有其他行程了。而按照行程,本來是要去另一個城市的。
原告陳述,導遊當時説正在和旅遊局交涉。當天夜裏,導遊通知第二天出發,要求大家早上5點半起床集合。
但第二天大家一直等到早上8點半,導遊仍未到。後來導遊發短信説不清楚幾時出發,之後又告知大家“自由行”。
因為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情況,兩人內心焦急,加之高原反應,再次向北京途牛提出訂機票回京,但對方答覆訂不到票。
最終,兩人只好自行遊覽了周邊景區。8月24日,當地旅遊局出面帶團參觀了兩個著名景點,而北京途牛的原定計劃沒有履行。
不滿只賠700元 起訴索賠近6萬
8月24日,北京途牛給每位團友退費700元。按照原告陳述,附加條件是棄團的事不再追究,兩人不同意。
回京後,兩人向北京市旅遊局質監所投訴。兩個多月後,被告知最終的解決方案是賠償每人1529元,兩人不能接受,於是起訴到朝陽法院。
李女士和王女士認為,北京途牛的違約行為給她們造成了多項經濟損失,為此要求途牛網全額返還團費12174元及保險58元,賠償相當於3倍團費的賠償金36522元,給付李女士旅遊期間誤工費3500元、通訊費400元、回京維權交通費600元、回京後誤工費1044元,給付王女士旅行期間誤工費2300元、回京後維權誤工費453元,並賠償違約金2434.8元。
全部費用加在一起,近6萬元。
途牛説法
因不可抗力而起
願退還1250元
法庭上,北京途牛辯稱此次糾紛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2014年8月9日、8月18日,當地連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為此,當地旅遊局于2014年8月19日下發通知,要求每車限載20人,並配有警務人員,北京途牛稱,其不具備這個條件,無法繼續履行旅遊合同,因此與遊客協商進行了變更。
對於原告所稱的“滯留”情況,北京途牛表示不認可,稱此次行程只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活動,但行程是按時回來的。
北京途牛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只同意退還每人1250元,這筆錢包括沒有産生的門票費、餐費、車費以及按照團費的5%計算出來的額外補償。
法院判決
政府緊急通知 不算不可抗力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焦點在於,旅遊局下發的緊急通知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約定,“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響旅遊者行程或服務標準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法院認為,旅遊合同簽訂後,行程所涉地區沒有出現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公共衛生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旅遊行程安排交通服務延誤、景區臨時關閉、賓館飯店臨時被徵用等情況,故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就北京途牛主張的“意外事件”理由,法院認為,相關管理部門的具體管理行為確為被告無法預見。但當地旅遊局發出通知的目的是保障安全,且明確要求各旅行社對旅行團隊進行合理分流、車輛調劑,對車輛調劑有困難的甚至可以“主動尋求所在地方政府的協助”。
可見,相關管理部門有具體管理措施,積極支援協助旅遊服務企業。而北京途牛既無法證明其因自身經營條件所限造成的現實困難,也無法證明曾就此尋求相關部門協助而被拒絕等。因此,其所主張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理由不成立。
全額退還合同款 支付2成違約金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違約責任約定,“無正當理由中止對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承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北京途牛公司自2014年8月19日起並未按照約定履行全部合同義務,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應當承擔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就原告要求全額返還旅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的門票、餐飲、住宿等費用支出情況,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其應當返還的旅行團費,法院將考慮上述因素酌情確定。
原告投保的高原旅遊保險的保險目的已經實現,其要求返還保險費缺乏依據。
法院還認為,被告違約事實雖然存在,但未造成原告滯留等嚴重後果,故其要求支付賠償金依據不足。
原告主張的誤工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且為被告所無法預見,法院不予支援。
李女士主張處理爭議的通訊費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主張的違約金足以彌補其該損失,故法院亦不予支援。
北京途牛認可李女士在京維權的事實並同意給付其交通費180元,法院不持異議。
2015年2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北京途牛退還李女士、王女士合同款5000元,賠償兩人違約金2434.8元,賠償李女士交通費180元。
《法制晚報》記者從李女士處了解到,一審判決後北京途牛沒有上訴,賠償款也已經履行完畢。
熱愛旅遊的李女士同時表示,雖然現在自己外出旅遊還會報團,但自從這場訴訟後,她就不再選擇途牛了。(記者 毛佔宇 實習生 劉書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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