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對韓、泰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
- 發佈時間:2015-08-11 15:31:40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8月10日,商務部發佈本年度第24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對原産于南韓和泰國的精對苯二甲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公告顯示,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商務部于2010年8月12日發佈該年度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南韓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南韓公司反傾銷稅稅率為2.0%~11.2%不等,泰國公司稅率為6.0%~20.1%不等。
2015年6月10日,商務部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精對苯二甲酸産業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南韓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的傾銷將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將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産于南韓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後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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