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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減稅、普遍性降費的關聯與匹配

  • 發佈時間:2015-08-11 10:06:0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上半年,結構性減稅與普遍性降費均作為政府的重頭戲上演,而且取得了可喜的效果,疏通了微觀市場主體的經濟命脈,鞏固了宏觀經濟發展的根基。

  結構性減稅不是簡單地減稅戰略,普遍性降費也不是簡單地降低政府收費,二者的關聯與匹配,與深化財稅改革、完善國家治理密切相關。

  減稅降費增進社會福利

  結構性減稅是為了達到特定目標而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來削減稅負水準,是一種“完善稅制,適度減稅”的稅改方案。而“普遍性降費”則是要全面降低企業費用負擔,進一步為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減負添力。

  結構性減稅的價值體現在優化稅制結構、降低稅負水準、增進社會福利。我國1994年分稅制所確定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造成流轉稅收入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所佔比重高達70%,而所得稅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僅為20%左右,稅制結構比例關係嚴重失衡,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與消費需求的持續性增長。因此,結構性減稅勢在必行,而且須以“營改增”為突破口。“營改增”作為結構性減稅的重頭戲,它是解決增值稅、營業稅並行引發一系列矛盾的有效方式,有利於減少市場要素流動障礙,清除流轉稅制對企業發展的制約。“營改增”不必然降低間接稅比重,但在設計上可以有意為之。“營改增”面臨多方博弈局勢和利益格局調整,必須合理確定增值稅擴圍後各行業的增值稅率,科學調整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等。

  普遍性降費的效果體現為直接降低企業負擔。普遍性降費是在我國政府簡政放權背景下實施的一種取消或降低各項收費的激勵性政策,基本措施是取消那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批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減免涉及小微企業、養老、醫療和高校畢業生就業等的收費和基金。對於收費標準超成本的要切實降低,對確需保留的補償非普遍性公共服務成本的收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但是,由於我國已經大幅度實施“費改稅”,因此,普遍性降費與結構性減稅對企業的效果是一樣的,即同樣起到減輕企業負擔、增進社會福利的效果。但是,從降低企業負擔角度出發,結構性減稅的效果會更佳,原因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比稅收來説,簡直是九牛一毛,所以普遍性降費的空間有限,降費與減稅相比,一個是毛毛雨,一個是傾盆大雨。

  結構性減稅與普遍性降費的匹配性在於深層次推進“費改稅”

  “費改稅”是以稅收形式取代一些具有稅收特徵的收費,從而整頓清理政府收費行為,逐步建立起以稅收為主,少量的、必要的收費為輔的政府收入體系,其實質是為規範政府收入機制而採取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費改稅”體現著公共財政管理的進步,儘管“費改稅”已經實施多年了,但有些政府收費還未改為稅收形式,這需要深層次推進“費改稅”。

  結構性減稅是一種稅負結構性調整方案,並不必然做到稅負全盤下降,而是實現不同稅種的稅負水準有增有減。在這一稅改思路下,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具有一定意義的匹配性,即通過結構性減稅,完成普遍性降費的承繼和銜接。基於我國當前的稅負水準,政府聯合採取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措施,完成深層次的“費改稅”,實現真正意義上徹底的“費改稅”。近期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徵求意見稿)”,擬立法確立“環境保護稅”進而取代“排污費”這一行政性收費,這體現著結構性減稅與普遍性降費的匹配性。這一改革思路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和廣泛支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指日可待。

  同樣的思路可以用於社會保障稅立法。“費”是在財政體外迴圈,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成為資金的第一責任者,政府財政則構成第二或最終責任者,並且收費方式是一種簡單的行政手段,徵繳力度和實際效果都存在缺陷,且籌資各地不統一,不能提供社會保險穩定的資金來源。“稅”由於它的強制性和規範性,能保證社保資金的徵繳,有利於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有利於社保基金的統一管理,降低社保籌資成本,節約管理費用。因此,通過聯合運用結構性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手段,完成社保繳費向社會保障稅的轉變,實現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要素,以低標準、廣覆蓋為原則,全面降低繳納稅率與保障標準。

  總之,結構性減稅以“完善稅制、適度減稅”為稅改原則,普遍性降費以降低企業負擔為目標,二者具有明顯的關聯性和匹配性,在中國深化改革與經濟轉型時期需要綜合運用這兩種政策措施,以有效完成稅制改革的偉大壯舉。

  (作者係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務管理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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