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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結構性減稅是開徵環境稅的前提

  • 發佈時間:2015-03-07 07:21:3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觀察家

  以開徵環境稅為切入點,還可促進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事權財權關係,未來環境稅收入歸屬和使用上應當更多向地方政府傾斜,由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環境治理以及監督企業減少污染排放的職責。

  近年來,我國採取的一系列改善環境、減少化石能源消耗、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突出問題:一是以霧霾等為代表的資源環境危機因素繼續凸顯,經濟增長、民生改善和環境保護之間如何協調亟待解決;二是針對這些矛盾和危機,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干預方法已經明顯不足以解決現階段面臨的突出問題。

  以環境稅和“稅制綠化”為代表的綠色財稅制度改革,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更是減少環境污染改善民生的直接要求。我國現在尚未設立專門的環境稅種,現行的環保排污收費政策徵收標準偏低,範圍過窄,整體環境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相關稅收優惠也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環保效果不顯著,在一定程度上與此有關。

  目前,煤炭資源稅從量變從價的改革已正式啟幕,油氣等資源稅亦將優化調整。然而環境保護稅的改革方案尚未見分曉。儘管環境保護稅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4年立法計劃,但草案還沒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針對以上情況,我提出儘快推進環境稅改革的建議:

  一、順應總體財稅改革的方向和部署開徵環境稅。在保持宏觀稅負穩定前提下,一方面進行結構性減稅,選擇一些特定稅種削減其稅負水準,比如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另一方面通過結構性加稅,即開徵環境稅彌補減稅帶來的稅收收入減少。從而在穩定宏觀稅負的同時,實現優化稅收結構、提升經濟增長品質的目標。以開徵環境稅為切入點,還可促進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事權財權關係,未來環境稅收入歸屬和使用上應當更多向地方政府傾斜,由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環境治理以及監督企業減少污染排放的職責。

  二、抓住有利時機加快立法爭取儘快實操。近期和未來一段時間市場煤價油價的下行,使通脹壓力緩解,也提供了開徵環境稅的重要時機。此時開徵環境稅,企業更容易消化,因而環境成本上升帶來的企業運作成本上升,對宏觀層面整體經濟運作的影響也較小。

  三、通過開徵環境稅,引發相關的行政、司法、社會管理體制的“法治化”配套改革。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環境稅的開徵,取代現有針對排污的行政性收費,將其與部門利益脫鉤,以及更加規範地使用稅收收入,這一系列的改革舉措不僅會使保護環境的稅收調節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會對其他領域的相關改革起到示範作用。關於稅收資金使用,可以在稅法中表述為原則上用以促進環境保護,相應於此可建立健全相關部門的協商機制,加強不同部門之間的分工和協作。

  四、開門立法,有效地收集企業和公眾對於環境稅的意見和建議,減少企業和公眾對於環境稅的顧慮。

  □賈康(全國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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