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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帶薪休假不能搞錯強制對象

  • 發佈時間:2015-08-10 05:29:40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馮海寧

  為推進帶薪休假政策落實,一些地方政府相繼出臺細則,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等掛鉤,帶薪休假趨於“強制性”,這是制度善意還是矯枉過正,引發討論(8月9日《重慶日報》)。

  帶薪休假是所有職工的一項權利,然而,多地出臺的落實細則主要針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湖南出臺了《湖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哈爾濱發佈了《哈爾濱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意見》,等等。可見,強制帶薪休假實為強制機關事業單位。事實上,目前我國帶薪休假制度落實率為50%,主要就是機關事業單位的“貢獻”。落實帶薪休假“最難啃的骨頭”是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多地細則卻沒有強制措施。如此一來,強制帶薪休假就變成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利好,企業職工仍難以享受。

  這些地方細則之所以主要針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概是因為:其一,或許認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中,政府不便干預企業管理,帶薪休假是企業“家務事”。事實上,所有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帶薪休假,企業自主權應體現在如何具體安排職工休假上,而沒有拒絕落實的權利。其二,或許認為沒有更好辦法強制企業落實帶薪休假,抑或説強制的效果不佳。因為很多中小企業不會在意政府的考核、評優。其三,由於企業為地方貢獻稅收,也是解決就業的主體,再加上地方經濟仍未走出低迷,所以地方政府在制定細則時就會有顧慮,認為強制企業落實帶薪休假會影響企業利益,繼而影響地方利益。但企業利益、地方利益重要,難道企業職工權益就不重要嗎?

  儘管這些地方細則不盡如人意,但筆者以為,其積極意義仍在,既有利於提高用人單位守法意識,也有利於維護職工合法休假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強制帶薪休假應注意對象和方式。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鋻於此,一些地方細則將休假與個人評優掛鉤,強制職工休假,顯然不符合製度本意。而且,地方政府也沒有剝奪此類勞動者評優評先的權力。就算強制,強制對象也應該是不守法的單位,而不是職工本人。現實中,職工能不能帶薪休假,決定權首先在用人單位。地方細則把休假與個人的考核、評優掛鉤,完全搞錯了對象。

  筆者以為,針對不同類別的單位,應該拿出不同的合理的強制措施。比如説,強制機關事業單位落實帶薪休假,應該與這類單位領導的考核、問責掛鉤;強制國企落實帶薪休假,應該與國企領導業績考核掛鉤;強制民營企業落實帶薪休假,應該通過罰款、加付賠償金等方式推行。帶薪休假能否落實,更重要的還在於勞動執法部門。因此,強制帶薪休假的對象理應是用人單位和執法部門,而非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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