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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範民間借貸 年利率超出36%部分無效

  • 發佈時間:2015-08-07 19:24:00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還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馬上就訪

  對投資人收益水準影響甚微

  江蘇省網際網路金融協會秘書長、南京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陸岷峰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P2P平臺綜合利率水準已經由較高時的22%下降到目前的14%左右,與規定中的24%有較大的距離,因此《規定》基本不影響平臺原來的盈利水準以及投資人的收益水準。

  網貸之家CEO石鵬峰認為,新規明確了P2P平臺作為資訊仲介的本質定位,也接受了當前行業普遍承諾墊付的現狀。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認為,新規不保護高於24%部分的收益,給平臺的經營敲響了警鐘,有利於引導行業綜合借款成本回落,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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