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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起P2P違規擔保將依法擔責

  • 發佈時間:2015-08-07 01:25:0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份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不僅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借貸雙方約定等內容進行了規定,還對目前發展迅速的P2P網路借貸相關條款進行了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落地使得長期處於無法可依狀態的P2P網貸有了法律依據。P2P行業將迎來一場急風驟雨式的洗牌,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規範 平臺和投資人權利與責任明確

  該《規定》第二十二條顯示,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表示,最高法院的規定,重申網貸平臺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的定位,明確了平臺和投資人的權利與責任,使相關法律糾紛的判決有法可依。

  “不過,投資者在選擇平臺的時候,也要看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夠覆蓋風險。例如註冊資本金,以及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否充足。因為,即使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一些平臺也未必有能力執行這種償付。”周治翰補充道。

  紫馬財行總裁唐學慶表示,其實P2P的定位本身就是網際網路金融資訊仲介,新司法解釋出臺有助於國內P2P行業回歸業務本質。這並非意味著平臺隨意推卸責任,而是P2P的本質就是如此。

  唐學慶説,近年來,在國外P2P原始形式之上,國內P2P平臺做了各種各樣的變通,這在推動該行業在國內迅速擴張的同時,也埋下了不少隱患,現在是該回歸的時候了。投資人也要逐漸適應這種新的變化,任何投資都有風險,一定要增強風險意識,提高甄別能力。從行業來看,這有助於國內P2P行業回歸本源,保持長期健康發展。

  紅線 高利率平臺遭警示

  除了對網路貸款平臺擔保責任的規定外,《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也做出了解釋。其中包括,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此外,還對逾期利率、自願給付利息以及複利等問題作了規定。

  之前,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最高利率的規定是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現在最高法院認定,36%及以內的年貸款利率是正常有效的,高於36%則屬於高利貸,相當於提高了關於民間高利貸的認定標準,也比之前的規定更加明確。

  按照規定,當年借款利率高於36%時,如果借款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出借人需要將高於36%部分的利息返還給借款人。當利率在24%-36%之間,法院不保護高於24%的那部分利息,但是已付的利息付了就付了,未付的利息也不會判借款人支付。當利率低於24%時,法院對該部分的利息是明確支援的。

  周治翰表示,目前一些P2P平臺的綜合借款成本高於24%,甚至高於30%。最高法院的這項規定不保護高於24%部分的收益,給這些平臺的經營敲響了警鐘,這有利於引導行業綜合借款成本回落,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網貸之家CEO石鵬峰也表示,該《規定》給出了更加明確的“兩線三區”解釋,這個規定可能會對民間借貸造成較大的影響。在民間借貸實操過程中,的確存在不少綜合利率超過36%的情況發生,36%這條線的明確,會使得原有的高息借貸關係中借款人有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並可能因此帶來相應的訴訟糾紛。

  格局 P2P平臺面臨再洗牌

  2013年以來,P2P網路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得到擴張。但同時也産生了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導致了大量問題平臺出現,很多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據網貸之家數據,今年上半年,我國問題平臺高達419家,是去年同期的7.5倍,且已超過去年全年問題平臺數量(275家)。截至2015年6月底,P2P網貸行業累計問題平臺達786家。一些平臺跑路,甚至淪為非法集資的工具。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稱,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都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對此,此次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民事案件,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應予受理。

  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是為了更好地從法律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金信網創始人安丹方認為,本次最高法解釋明確抵制了P2P行業中年利率畸高(超過36%)的交易,並且通過擔保條款可成為維權依據的規定等,進一步加強了對投資人和借款人的保護。

  “目前的P2P市場,大部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均建立在P2P平臺公開宣傳的資金安全保障條款中,但現在網路借貸市場魚龍混雜,許多平臺為了逃避責任,均並未真正與投資者簽訂擔保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此次《規定》的出臺,直接將P2P平臺公開宣傳作為P2P為借貸提供擔保的證據,這既為P2P投資者的權益進行了至今為止最大限度的保護,也進一步推進了P2P平臺的去擔保化,指明瞭健康發展的道路。”安丹方補充道。

  近期,關於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政策進入密集出臺期,自央行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也隨之出臺。

  業內人士認為,監管層對網際網路金融的定調越來越明確,可以説是環環相扣,但根本還是為了促進和規範P2P行業健康發展。當然,對於那些設有資金池的平臺,自融的平臺,發佈虛假標的平臺,虛擬借款人的平臺,必將被市場淘汰。P2P行業也將迎來一場血雨腥風的洗牌。不過,儘管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監管趨向嚴格,但這有利於行業長遠發展。網際網路金融行業也一定會因為監管及意見的出臺,真正迎來發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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