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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用2年時間建立健全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

  • 發佈時間:2015-08-06 16:5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8月6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今日發佈了關於印發《關於財政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通知。《指導意見》要求加快建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力爭用2年時間建立健全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

  以下為《關於財政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全文:

  現代農業需要現代金融的支撐。建立由財政支援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既是引導推動金融資本投入農業,解決農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態下創新財政支農機制,放大財政支農政策效應,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舉措,不僅有利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現代農業發展,而且對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也具有積極意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立由政府支援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化解農業農村發展“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近期,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31號),明確將支援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為促進糧食生産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重點內容。為積極穩妥地推進財政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相關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財政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原則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決策部署,發揮好資源配置中市場決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創新財政和金融協同支農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

  (二)主要目標。以建立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為重點,逐步建成覆蓋糧食主産區及主要農業大縣的農業信貸擔保網路,推動形成覆蓋全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為農業尤其是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信貸擔保服務,切實解決農業發展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援新型經營主體做大做強,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現代農業建設。

  (三)基本原則。財政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堅持以下原則:

  地方先行。以省級為主,鼓勵各地積極穩妥地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和分支機構,逐步形成省級以及省以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

  中央支援。中央財政利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資金對地方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提供資金支援,並在政策上給予指導,適時組建全國性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

  專注農業。財政出資建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堅持政策性、專業性和獨立性,必須專注于支援糧食生産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對從事糧食生産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的農業信貸擔保餘額不得低於總擔保規模的70%。

  市場運作。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以可持續發展為運營目標,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組建專業化經營管理團隊,實行市場化運作,承擔市場經營的相應風險。

  銀擔共贏。建立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通過政策支援,降低銀行農業貸款成本和風險,在政策要求範圍內放大農業信貸擔保倍數,實現銀擔合作共贏、財政金融協同支援農業發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

  (四)建立健全覆蓋全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框架。力爭用3年時間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覆蓋全國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框架。主要包括全國性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暫名:全國農業信貸擔保聯盟)、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和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農業信貸擔保機構。

  (五)加快建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力爭用2年時間建立健全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2015年,各省要把中央財政安排的支援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資金投入重點和工作重點優先放在支援建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特別是糧食主産省和農業大省要在建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方面實現突破,初步建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也可以在市、縣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農業信貸擔保業務。2016年,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要建成並正式開始運營。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由省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並獨立運營。暫時不具備條件成立獨立運營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地方,可以採取有效方式提供農業信貸擔保服務作為過渡形式。過渡期不得超過2年。

  (六)適時籌建全國農業信貸擔保聯盟。在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建立健全的基礎上,適時組建全國農業信貸擔保聯盟,重點為省級及省以下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提供政策和業務指導、行為規範和風險救助、再擔保、人員培訓和信貸政策對接等服務。

  (七)穩妥建立市縣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市縣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省級財政可以安排一定資金給予適當支援。省級擔保機構要為省內市縣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業務設計、業務指導、政策對接和監督管理等服務。

  三、財政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政策措施

  (八)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注入。省級財政部門要利用中央財政支援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資金,對省級、市縣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進行資本金注入。除地方發起方投入資本金外,中央財政可以利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資金對全國農業信貸擔保聯盟給予一定資本金注入支援。鼓勵省級財政安排本級財政資金作為資本金注入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允許銀行機構等戰略合作夥伴適當參股,但非財政性資金佔農業信貸擔保機構資本股份不得超過20%。

  (九)建立農業信貸擔保經營風險補助機制。省級財政要會同有關部門明確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的補助條件和補助標準,主要包括擔保費補助和代償補助等,鼓勵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做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穩定經營預期,降低農業貸款者資金成本。擔保費補助主要彌補農業信貸擔保的業務費用,代償補助主要彌補農業信貸擔保的代償風險。要明確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市場主體責任,對擔保費補助和代償補助實行上限控制。

  (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系統風險救助制度。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利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資金支援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風險準備金等救助制度,應對農業産業系統性風險導致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出現資本流動性危機,建立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救助機制,幫助及時化解風險。

  (十一)明確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客戶和業務定位。農業信貸擔保服務應優先滿足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的需要,對其開展糧食生産經營的信貸提供擔保服務,包括基礎設施、擴大和改進生産、引進新技術、市場開拓與品牌建設、土地長期租賃、流動資金等方面。農業信貸擔保可以逐步向農業其他領域拓展,並向與農業直接相關的二三産業延伸,促進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省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納入支援的新型經營主體和業務範圍。

  (十二)支援擴大信貸擔保機構的杠桿倍數。發揮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信用優勢,完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徵信評級,支援在政策要求範圍內適當放大擔保倍數,增強服務農業能力。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戰略合作銀行要合理擴大分支機構業務授權,建立符合農業業務特點的決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

  (十三)建立銀擔合作共贏機制。建立財政部門、農業部門、銀監部門、戰略合作銀行的協商溝通制度,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形成長期協同支農機制。農業信貸擔保業務政策設計要明確合理的擔保費率、貸款期限和代償比例等,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和戰略合作銀行要加強協調,創新更多適合新型經營主體的擔保和貸款産品、服務方式。

  (十四)加強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管理。要增強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防範意識,對單筆和相關聯信貸主體的信貸擔保額度要有適當的上限控制。要根據農業生産經營特點,逐步建立和強化對借款者的信用甄別與約束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共用的農業信貸擔保信用資訊、業務資訊、風險資訊數據庫,搭建服務農業發展的信用資訊數據庫、服務網和信貸對接平臺。普及和強化金融法制意識,提升新型經營主體信用意識和信用水準。探索完善違信處罰制度,加大金融監管執法力度。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代償率達到一定限度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及時發出預警,要求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強化業務風險評估和管控,審慎開展新業務。

  (十五)落實現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從農業中小企業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執行現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完善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考核機制。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著力降低信貸擔保業務收費標準,結合實際降低或弱化營利考核要求,重點考核其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規模、項目個數、為農服務、風險控制等情況,建立持續性和政策性並重的業務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十七)加強農業信貸擔保人才隊伍建設。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要重視引進專業管理人才和高層次金融人才,市縣信貸擔保機構要積極引進和大力培養既懂金融又懂農業的農業信貸擔保專業人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要加大業務人員培訓力度,儘快建立一支作風紮實、專業素質高、嚴守職業操守的專業人才隊伍。

  四、著力做好財政支援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組建工作

  (十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財政支援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要按照經國務院同意的財農〔2015〕31號文件要求,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省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要會同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組建和運營工作,組織專門力量負責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組建工作,加強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並對市縣工作給予指導。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運營及監督管理指南,指導各地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開展。

  (十九)明確職責任務分工。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財政支援政策和資金管理辦法,會同農業部門、銀監部門研究確定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範圍界定、農業信貸擔保的資格認定條件,梳理農業信貸擔保公司設立的流程和組織結構,做好公司籌備設立的前期工作。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供農業信貸擔保項目的設計指導與推介,在擔保機構申請財政經營風險費用補助時確認擔保業務是否屬於支援範圍;對於農業擔保信貸支援的項目,農業部門在其後續發展中給予積極的支援和輔導,降低貸款的風險。銀監部門負責農業信貸擔保業務推動與指導。省級人民政府和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日常監管。

  (二十)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省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要會同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時與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溝通,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細化具體政策措施並抓好落實。各地要在2015年9月底之前將實施方案報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備案。

  組建全國農業信貸擔保聯盟工作由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在跟蹤調研的基礎上,經與各地協商後提出籌建方案,並按程式報批。

  (二十一)建立考評機制。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將從組織領導、制定方案、具體組建、業務運營、指導監管等方面建立考評指標體系,並開展考評工作。考評結果將進行通報,並作為下年度中央財政安排支援資金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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