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違規大樓背後的各方博弈
- 發佈時間:2015-08-06 07:09: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湖南省邵陽市洞口縣繁華的雙擁路上,53歲的王了鳳擁有一套奇特的房屋——房屋位於樓高9層(一樓增設夾層)、8000多平方米的商住樓3層,面積180多平方米,沒有屋門,只有窗戶。
5戶合夥建房造假騙取政府許可
王了鳳告訴記者,2006年5月9日,她和愛人李迪雲與朋友周確山等共10人,競拍獲得了洞口縣財政局雙擁路老宿舍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後將國土證按照比例分割。2006年12月,洞口縣人民政府為王了鳳等人頒發了國土權證,她名下的土地為106.97平方米。
2007年,周確山、唐春石、謝忠良、肖海勝、李迪雲等5戶(均為夫妻,共10人)簽訂了協議,合夥建房。他們準備在縣城的繁華路段建一棟商住樓:下面3層(含夾層共4層)出租,上面5層的樓房出售賺錢。然而,5戶人家、10位自然人並不具備開發商品房的資質。
7月10日上午,遠在深圳的謝忠良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們當時想到了造假騙取政府部門許可的辦法。具體的操作方法是:他們以5個獨立成套(兩戶人家中間只隔一道墻體)的建房模式,請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建築設計院設計。這個方案中,地下一層為雜屋,一樓是商鋪,二樓是商鋪與住房兼有的設置。3~7層全部是住房,共計8層。
2007年1月12日,5戶建房者以此向縣規劃局申請規劃許可,並獲准建房。但2008年春節前房屋竣工時,建成的卻是一棟9層(1樓增設夾層)的整體商住樓房,總面積達8200多平方米。該商住樓,從地下室到3樓都是架空式的,樓梯、過道都是統一設計,屬於共同所有、公共使用。上面5層為磚混結構。
洞口縣國土局副局長唐文社稱,據他們掌握的情況是,5戶建房人對共有樓層進行房産分割。“他們到房産局以用地協議來申請辦理房産證,又到我們這裡來分割辦理國土證。”
按照原來計劃,該樓房架空的3層樓,5戶建房者擬作為整體出租的商鋪,並簽訂了10年的協議。然而,由於樓層高、面積大,沒找到承租人。謝忠良説,他們設法聯繫了邵陽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來整體購買該樓層,但卻遭到王了鳳的反對。
幾番週折,另外4戶人家將擁有的樓層部分售賣給邵陽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洞口縣管理部。該管理部因大門開設在另一側,為安全起見,則砌墻將王了鳳家的大門堵死。
監管部門回應不一
原本就認為自己在建房中出資最多的王了鳳眼見落到如此境地,憤而向有關部門舉報自己和其他4戶人家造假建房的過程,並要求撤銷已經頒發的國土證和房産證。
湖南省國土廳信訪處對此高度重視,派多人到洞口縣調查。
洞口縣國土局副局長唐文社説,湖南省國土廳調查發現這5戶人家隱瞞合夥建房的事實。他認為,10個沒有房地産開發資質的市民,把所買土地進行分割,分別以5戶各自建私宅的名義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用地等審批手續,最終建成大型綜合商住樓。其主要問題是,建房者採取了虛假申報的手段,騙取了監管部門的信任。
唐文社表示,國土所人員到現場核查的時候確實沒有特別仔細,以至於讓這些明顯存在惡意欺騙的行為得逞,屬於有“瑕疵”。他還承認,當時賣地時管理也存在問題,在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等規劃條件還沒有出來就賣了。
對此,洞口縣國土局地籍股股長米楨也一再承認,當時的國土管理比較亂,工作人員在現場沒有核查準確。
沒有資質的市民公然造假開發商住樓,是否擾亂了當地建築市場?唐文社稱,在建安稅和報建規費等方面會給國家造成損失。
依照建築開發流程,取得國土手續後,下一個環節就是規劃部門。但在洞口縣規劃局的相關人士來看,這種造假、騙取許可建房的問題不大。
7月9日和10日,記者兩赴洞口縣規劃局。該局辦公室主任曾放能聯繫到工程股股長黃高健接受了採訪。
黃高健透露,建房者取得土地後,須提供設計方案和相關資料,先到局裏規劃辦申報,再到局裏股室,經局分管領導審批後,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他認為,當時這種組團(多戶人家聯合開發)建設不違規,可以在一塊土地上連著建房屋,相互之間有間隔就可以,當地縣城10多年來都是這樣搞的,現在也存在這種做法。縣裏曾想把這種做法取消,但實際上取消不了。
當記者指出,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國土部門與縣政府的調查,這5戶人家提交的是分戶建設方案,後來則建成了另外一種整體商住樓時,黃高健稱,這樣的事情發生了,該局只看它(樓房)是否違反了整體組團的規劃?內部結果是否做了改變?改變是否對其他建房有影響?如果對其他的房屋造成了影響,那還要看驗收時是否符合要求?
黃高健再三強調,這種造假對規劃管理沒有很大影響,只屬於沒有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不嚴重,只是輕微。只要它(房屋)沒有超出總體面積、沒有跨紅線這些關鍵問題,至於擺設幾間房子,裏面隨他怎麼弄,都問題不大”。
記者查看該局提供的檔案資料,發現“竣工驗收單”明確標注了“擅自改變用地紅線位置罰款5萬元”。就此,黃高健表示,“可能局部有一點”。此時,一位一直在旁邊靜默不語的人士突然表示:雖然超越紅線,但是不多。後經辦公室主任曾放能介紹,該人是當時負責用地審批的周股長。
而在洞口縣房産局,對造假騙證的事件,洞口縣房産管理局副局長劉三忠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説實話,房産部門只是做形式上的審查,而不是實質性的審查”。辦證人員也確實到現場進行了核查,但沒有看出中間的問題。而且,由於他們之間有具體的分割協議,又有國土規劃等手續在先,房産局也就發了證。
記者就此詢問,在綜合驗收時,該樓房的樓層究竟有幾層、商鋪與住房的比例、樓梯間的增減,是否應有人核查時,劉三忠只表示,舉報出現後,房産局也曾多次召集各方進行過協調,但因為沒有強制執法權,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政府部門認定造假 法院判決不予撤證
2009年,王了鳳向縣房産局提出,由於當初是在隱瞞商品房開發、違反規劃許可、房屋所有權屬未明確的情況下,申報房屋權屬初始登記,因此應該撤銷該樓房的所有房産證。但遭到房産局拒絕。
2010年4月9日,王了鳳和丈夫李迪雲將洞口縣房産局和另外8位自然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産局發給自己和他人的該棟樓房的産權證。
2010年7月,洞口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所發房産證。
敗訴的房産局和其他建房者提起上訴。2010年9月,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儘管房産局在房産登記程式中存在瑕疵,但頒證行為並沒有明顯違法。因此,撤銷洞口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了鳳、李迪雲的撤證申請。
然而,2013年,洞口縣人民政府以“隱瞞合夥建房事實,騙取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騙取辦理土地登記”為由,作出撤銷該大樓的25本國土證。2014年3月,洞口縣房産局據此撤銷了該棟樓的35本房産證。但在其他建房者發起行政訴訟後,邵東縣人民法院和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洞口縣房産局撤證行為違法。
2014年10月,邵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指出,周確山等合夥建房人所取得的房産證,現無證據證明是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因此洞口縣房産局的撤證行為違法。
2015年5月,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認為,此案2010年該法院已經作出了二審判決,“在該判決未被撤銷的情況下,房産局不得撤銷房産證。”
對此,王了鳳認為,法院故意無視湖南省國土廳、洞口縣人民政府已經作出的“隱瞞合夥建房事實,騙取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騙取辦理土地登記”的事實認定和處罰,反而以“現無證據證明是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來判決,顯然是故意為建房者開脫違法行為。
7月10日,洞口縣房産局副局長劉三忠稱,“現在(糾錯)這事就處於懸浮狀態了”。他説,法院判決撤銷該局的撤證行為,這些原來被撤證的人至今沒有來申請辦證,而按照規定,有産權糾紛,他們也只能暫緩登記。
專家表示瀆職行為應當嚴查
7月21日,湖南師大法學院教授黃捷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洞口縣雙擁路建造的這個商住樓不屬於商品房,因為它沒有建房資質,只能算是轉讓的二手房。
黃捷認為,10個建房者是以私人身份申辦取得的許可。但採取的方式是虛假申報,隱瞞了建房的目的,屬於違法行為。“用合法形式掩蓋了非法目的”。該樓房的建成反映了洞口縣相關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一定瀆職,監管不嚴,給人以違法牟利的機會,並讓違法行為獲益,讓社會和他人來承擔代價。這樣的瀆職行為應當嚴查、追責。
黃捷説,該案從民事上看是糾紛,從刑事上看是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些建房人無論虛假申報獲利還是逃脫國家稅費等,都嚴重違法,是否構成犯罪,有關部門應該研究、處置;否則會形成一種惡性示範。一些違法者通過造成既成事實,讓政府糾錯成本高昂而放棄對其行為的懲處,將造成了更多人敢於逾越法律紅線。
他表示,該案後期,行政機關撤銷國土、房産證,都有合法依據。法院在審判中撤銷了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片面和孤立地看發放房産證的因素”,這和行政機關的懲處存在矛盾。這種對沖和矛盾需要處理,關鍵在於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讓違法行為人付出代價。而法院不應阻擾政府部門的糾錯。
湖南省知名律師李健稱,這是一起因為各個職能部門集體失守而導致的離奇案件,不僅嚴重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也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他説,按照法定的職能分工,無論是其中的哪一個部門,只要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制止和叫停,就不會出現後來的僵局。”
李健説,2015年4月2日,邵陽市中級法院根據該院作出的(2010)邵中行終字第71號行政判決,認為“在該判決未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洞口縣房産局不得撤銷周確山、王金香、唐春石、肖君華、肖文華、謝忠良、林再怡基於初始登記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這屬於明顯錯誤,毫無法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需要依法行政,更需要依事實行政。在洞口縣人民政府查明周確山等人是通過隱瞞合夥建房的事實,騙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騙取辦理土地登記後,撤銷了國有土地使用證。洞口縣房産局依據新的法律事實和情形,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可2015年邵陽市中級法院此舉,無疑是“故意健忘”,並濫用司法權干預行政權的行使。
再者,在2010年邵陽中院的判決中,認為不應撤銷房産證的理由是:房産局在登記程式中僅存在瑕疵,“如規劃面積與實際面積有差異”。然而,該商住樓的規劃批准為8層、竣工時變成了9層。“如果整整一層樓的相差,房産局都看不出,那房屋面積的計算就沒有存在的意義。”
“法院判決必須充分考慮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李健認為,如果今後對於這種惡意欺騙辦理土地房産權證的行為都得到法院的保護,那麼,這將是一種令人費解的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