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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食品生産經營違法犯罪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8-06 06:41:0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8月5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依法正確審理食品糾紛案件,向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嚴格追責。

  通知強調,在審理食品糾紛案件中,要堅持嚴懲重處的原則,正確運用懲罰性賠償和連帶責任的規定,嚴厲制裁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讓不安全食品的生産經營者付出沉重代價。對於利用自己網站銷售食品者,應當承擔經營者的民事責任。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不盡法定義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不再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要件。要堅持嚴肅執法,嚴厲制裁食品生産經營違法行為,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嚴格把握適用價款10倍賠償、損失3倍賠償和1000元保底賠償的要件,嚴格區分制售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食品標識瑕疵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通報檢察機關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的有關情況。據統計,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訴12871人。

  最高檢表示,在嚴肅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領域犯罪案件的同時,將加強犯罪預防,積極開展法制宣傳“進企業”活動,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結合辦理的典型案件加強釋法宣傳,引導生産經營者增強依法經營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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