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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的生活會受到哪些影響?

  • 發佈時間:2015-08-05 04:34:44  來源:今日早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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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第三方支付真的被套上“緊箍咒”

  你我的生活會受到哪些影響?

  日前,央行發佈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引發熱議。業內人士認為,意見稿或成第三方支付業務“緊箍咒”,而消費者卻擔心會平添諸多“麻煩”,便捷的支付服務還能便捷嗎?

  普通用戶轉賬會增加多少“麻煩”?

  由於支付寶轉賬免費,常年在北京打工的小齊每月用支付寶給老家的爸媽打生活費,而徵求意見稿讓他有了些許擔憂。

  “據説這個意見稿規定,轉入賬戶僅限于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是不是以後我給爸媽打錢只能通過銀行了,那可增加不少手續費呀。”小齊説。

  有小齊這樣擔心的人還不少。其實,想繼續用支付寶等渠道轉賬並非不行,因為支付賬戶之間轉賬是沒有障礙的。但對像小齊父母這輩人來説卻是不小的障礙,因為他們大多沒有支付寶賬戶,今後開設賬戶的門檻將要提高。

  徵求意見稿提出,通過五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資訊完成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方可為其開立綜合類支付賬戶;通過三個(含)以上、五個以下的,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消費類支付賬戶。

  新規一旦實施,開設支付寶賬戶將不只是上傳身份證照片、綁定銀行卡即可,而是必須集齊五重驗證,缺一不可。上傳文憑學歷、納稅證明、水電繳費單等材料對於生活在城裏的工薪一族不是難事,但可能會令小齊父母這樣生活在農村的老年人感到為難。

  當然,小齊想孝敬老人的路不會被封死。監管機構對支付機構資金回提的出口做了限制,但跨行清算的通道依然開著。小齊可以通過此前綁定的銀行卡進行快捷支付轉賬。

  不過,目前各家銀行對支付寶等支付機構設置了支付限額,金額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比如,工行和建行對支付寶快捷支付限額是單筆最高5000元,月累計不超過1萬元。

  對消費理財會有多大影響?

  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支付限額,對不少人的消費、理財等日常網路支付行為會産生一定影響。

  “支付機構餘額交易年累計不超20萬元,快捷支付額度較高的招商銀行日限額也不過5萬元,這個額度對我以後網上買個名牌包或訂個高端旅遊産品比較困難。”熱愛旅遊、海淘奢侈品的蔣小姐表示。

  而長期給蔣小姐做代購、經營一家淘寶小店的李先生也對未來政策“落地”心有顧慮。“一年20萬元限額,我進一次貨也許就用完了。”李先生説,限額只針對個人賬戶,對單位客戶沒有要求,他以後就得開辦單位賬戶。“單位客戶單筆超過5萬元轉賬,還要註明付款用途和事由,並提供付款依據或者相關證明文件,限制也不少。”

  徵求意見稿裏還有,超過200元的交易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如果打車到機場共201元,支付時,用戶剛按支付機構要求驗證一次,接著又收到銀行的驗證要求再驗證一次,如此,快捷支付還快捷嗎?

  還有,依據徵求意見稿賬戶限額管理,那些一領工資就轉入支付機構購買網際網路“寶寶”産品的“理財達人”,可能會因為20萬元的“天花板”感到不便。

  央行數據顯示,2014年80.12%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5000元;72.31%的個人客戶支付賬戶餘額僅用於購物消費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9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按此數據,限額基本可滿足大部分人的支付需求。

  意見會讓第三方支付降低風險嗎?

  從監管層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目的看,監管方更關注便捷背後的風險。

  央行相關人員表示:“現在,快捷支付的錢從銀行扣,但是交易驗證密碼卻是支付機構代發。近年來發生多起盜刷事件與此有關,一些不法分子盜取用戶身份資訊,冒名開通第三方支付賬戶綁定用戶銀行卡,通過支付機構的驗證碼盜取卡內資金。而銀行和支付機構因權責不明相互扯皮屢見不鮮。驗證授權明晰後法律權責清楚了,有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學院教授黃震表示,目前,支付機構的實名認證、安全級別、合規經營等方面做得都不夠,滋生了洗錢、欺詐、套現、盜刷等一系列風險事件,監管不得不從增加交叉驗證、依據安全級別限額、嚴控支付賬戶出口、劃清業務邊界等方面加以規範。

  “這些條款不是想給消費者添麻煩,而是希望約束支付機構。”上述央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就拿交叉驗證來説,客戶只提供有關資訊,而驗證資訊真實性的工作應由支付機構後臺通過不斷拓展校驗渠道來完成。”

  不過,一名支付機構工作人員認為:“現在支付機構的服務觸角正在伸向農村地區,監管要求提高後,部分地區的農村客戶或許會因為基礎資訊建設不足、手機安全級別不達標等規定,難以方便地享受到網路支付服務。”

  黃震認為,支付機構的風險問題難以回避,加強監管勢在必行。但支付機構隨著服務電商不斷做大做強,非要讓機構退回最初的業務領域,改變消費者已養成的消費習慣,恐怕也不符合實際情況。這要求監管手段和監管理念創新,幫助支付機構繼續在網際網路金融創新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不是一限了之。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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