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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執行難需斬斷不當干預之手

  • 發佈時間:2015-08-04 12:31:0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媒體近日報道,廈門的沈先生起訴廈門匯成建設有限公司逾期辦理房産證並承擔支付違約金的官司,法院于2002年判決被告敗訴後,一直未能執行。經《今日説法》《中國青年報》曝光,最高法院3次發文督辦,法院的生效判決始終停留在紙面上。在另一篇《廈門市委會議紀要“商請”福建高院暫緩執行生效判決》的報道中,披露了執行難的關鍵原因,即廈門市委為此案召開了有法院、國土、房管領導參加的專題會議,有關領導指示要暫緩對此案的執行。

  眾所週知,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裁判的意義在於執行。但長期以來,執行難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和焦點,成為影響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拉低誠實信用底線的頑疾。執行難的原因方方面面,如道德淪喪、誠信缺失、利益至上、違法難究等。但此案則折射出生效裁判的執行難,與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下的干預司法不無關係。

  生效10多年的法院裁判淪為一紙空文,申請執行人的利益遲遲得不到維護,法律尊嚴被消解得蕩然無存,尤其是在被執行人有財産可執行的情形下,顯得更為荒謬絕倫。但荒誕現實的背後,則是地方法院執行工作處處受到掣肘與阻撓的無奈和尷尬。當前,地方法院的人財物均受法院所在地有關部門的管轄和制約,俗話説,“吃人的嘴短,拿人的手軟”,如此以來,地方干預之下,法院當然挺不起腰桿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

  特別是在執行過程中,地方法院需要很多職能部門的協助及配合,否則其執行工作將寸步難行。譬如此案中,對含有辦理房産證等行為內容的執行離不開地方國土、房管部門的協助執行。問題恰恰出現在這裡,當地以市委名義召開協調會議,並形成了會議紀要,決定由市中級法院、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向高級法院彙報情況,旨在商請高級法院同意對已生效判決、裁定暫緩執行。按理説,生效裁判具有足夠的權威來排除會議紀要的不當干預,其之所以被架空,則在於協助執行的國土房管屬於地方政府部門,自然對其言聽計從,地方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欠缺足夠的排除干擾底氣。

  目前而言,破解執行難,排除不當干預,可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並由上級部門啟動問責程式,查明干預司法者是否存在權錢交易,利益勾兌等違紀違法問題。申請執行人也可借助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此外,上級法院理應在履行監督職責的同時,依職權指定其他法院承擔執行工作或乾脆由上級法院直接執行,提高執行效率,確保執行到位。

  長遠來看,必須確保司法審判權的中心地位,落實人民法院人財物省級統管機制,從根源上化解地方保護主義的不當干擾。同時不斷完善拒執罪的入罪和追訴模式,以刑罰利劍威懾拒不執行老賴,破解執行難這一影響司法效率的頑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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