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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銀行補充,做好支付通道

  • 發佈時間:2015-08-04 03:29:28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楊 群

  人民銀行上週五公佈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週末引發熱議,有意見認為新規之嚴出乎意料,打擊了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創新熱情,“網購限額5000元”的斷章取義,更讓不知內情的普通消費者揶揄“央行幫我戒網購癮”。

  央行隨後澄清,“網購限額5000元”屬市場誤讀。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其實支付新規對普通消費者基本沒影響。

  網購支付體驗不受影響

  《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後,議論最強烈的是關於限額管理。央行對於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的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分別設置的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限額。

  央行方面援引統計數據指出:根據對國內典型代表性支付機構2014年網路支付業務數據分析,2014年,61.3%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産品等(即《辦法》規定的綜合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80.1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8.5%的個人客戶不超過20萬元;72.31%的個人客戶支付賬戶餘額僅用於購物消費(即《辦法》規定的消費類支付賬戶)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9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9.7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10萬元。由此看來,大多數人的支付習慣都在新規覆蓋的範圍內。

  至於超出年度和單日付款限額的客戶,央行相關人士進一步解釋,可以通過支付機構提供的跳轉銀行網關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銀行卡(銀行賬戶)完成對外付款,且無額度限制,基本不對客戶支付體驗造成影響。

  央行指出,確定限額數據,可防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規模過度膨脹引發資金風險。也有網際網路金融業內人士指出,所謂金額限制只是針對支付賬戶裏的金額,將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仲介、實際交易資金通過銀行卡或信用卡仍是沒有限制的。

  第三方機構回歸支付本職

  專家指出,嚴格規定的背後,是監管部門對於第三方支付行業回歸小額支付定位的明確,“意見稿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監管之外的第三方支付體系沉澱的資金,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回歸支付的本職而不是搞成銀行。”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限額管理的出發點,更多是在安全性和便捷性上尋找平衡。

  此次《辦法》推出,監管部門的思路已明晰:第三方支付作為銀行的有效補充,應該回歸做支付通道的本職,不該將其“銀行化”。

  此次《辦法》明確,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對此,央行相關人士解釋,這是為了避免兩類機構的風險相互傳遞,“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而目前支付機構的內控風險體系建設不夠完善,抵禦外部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

  但該規定並不影響支付機構為相關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按《辦法》規定,支付機構雖不能為網路借貸等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路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這不會影響網貸等業務,有利於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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