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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國稅推出“簡並徵期”申報新模式

  • 發佈時間:2015-08-03 08:35:00  來源:福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姚瑾 通訊員 劉雯 林暉) 記者從福州市國稅局獲悉,從8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7月1日起),福州對部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增值稅、消費稅“簡並徵期”申報納稅方式,納稅期限由月簡併為季,即由每月申報一次改為每季度申報一次。

  據福州市國稅局徵收管理處工作人員介紹,考慮到“簡並徵期”與防偽稅控系統按月抄報稅的銜接問題,目前暫時先對未開始生産經營納稅人(零申報戶)和未領用發票的納稅人以及主管國稅機關認為適合“簡並徵期”的納稅人,開展“簡並徵期”申報工作,其他小規模納稅人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推行。相應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同時予以調整。

  而實行“簡並徵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等進行納稅申報。

  “此次納入‘簡並徵期’的納稅人在8月、9月將不需要到稅務局或網上申報,2015年10月申報期應申報屬期為2015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的納稅申報表,以此類推。”上述工作人員解釋道。

  實行“簡並徵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票開具使用規範且無稅收違法違章行為的,原則上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普通發票用量,但對初次申請領購發票或者2年內有違法違章記錄的納稅人,領取發票的數量將控制在一個月的用量範圍內。

  福州市國稅局提醒,實行“簡並徵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存在無故逾期辦理納稅申報、非法倒賣或違規取得發票、利用欺騙手段偷逃騙稅等其他嚴重違法問題時,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取消其“簡並徵期”申報納稅方式,調整為按月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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