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保險”讓群眾就醫底氣足
- 發佈時間:2015-08-03 05:38:3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大病保險主要是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個人不再額外繳費,並且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報銷越多。同時,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制度建設,築牢全民基本醫療保障網底,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受益。圍繞這一《意見》,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和專家進行了解讀。
減輕群眾大病負擔
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新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來,各地按照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相繼啟動了大病保險的試點工作。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介紹説,大病保險主要是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國際上有一個通用概念,叫“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以一個家庭的總收入減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為分母,分子是這個家庭一個年度內累計的醫療支出,其比值如果大於或等於40%,就意味著這個家庭發生了災難性的醫療支出,即“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我國大病保險的保障水準有多高?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指出,截至今年4月底,全國31個省份均已開展相關的試點工作,其中16個省份全面推開,分別有287個和255個地級以上城市開展了城鎮居民和新農合大病保險工作,覆蓋人口約7億。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基礎上又提高了10個至15個百分點,有效緩解了群眾因大病致貧和返貧的問題。
《意見》規定,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個人不需再繳費
在談到“50%”這一報銷標準如何確定時,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進一步解釋,如果報銷比例過低,可能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導致發生家庭災難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此外,“大病”是按照費用來界定的,《意見》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界定標準,當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就可以認為達到“大病”標準。“今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醫保籌資水準的提高,報銷比例也會逐步提高。”這位負責人説。
“由於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的實際報銷比例大體能達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險,未來城鄉居民的大病醫療費用總體實際報銷比例能超過70%。”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認為,《意見》在確定大病保險的保障水準時,還提出了2個要求,一是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二是鼓勵地方探索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辦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險制度托底保障的精準性。這是強化大病保險補償機制的提質增效,將有限的大病保險基金用在真正有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公眾十分關注參加大病保險是否還需要繳納費用?記者了解到,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參保人,保障範圍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相銜接,參保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繳費負擔。也就是説,個人不再額外繳費,並且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報銷越多。關於大病保險的資金來源,《意見》提到,“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籌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為了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意見》規定,大病保險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或全省(區、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
打好政策“組合拳”
“全面實施大病保險,並不能完全確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發生災難性支出。”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明確表示,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明確分工,才能更好地避免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為此,應建立大病資訊通報制度,支援商業健康保險資訊系統與基本醫保、醫療機構資訊系統進行必要的資訊共用。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要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療費用和基本醫保支付情況,加強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經辦服務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對於經大病保險支付後自付費用仍有困難的患者,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落實相關救助政策。
在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過程中,商業保險機構扮演了重要角色。《意見》規定,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為什麼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在前幾年的試點中,逐漸暴露出一些亟須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於各地試點進展不平衡,部分群眾大病醫療費用的負擔仍然較重。”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説,為解決試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家還要求,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則上由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和償付能力。
從試點實踐看,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較好地發揮了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大了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力度,進一步放大基本醫保的保障效應。為了確保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地區和所有參保人群,《意見》還規定,在正常招投標不能確定承辦機構的情況下,由地方政府明確承辦機構的産生辦法。
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等緊密銜接,共同發揮托底保障功能,將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顯著提升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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