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生育保險費率新政10月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7-31 19:29:04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日前發佈兩個通知,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並在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
這是兩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精神的具體舉措,也是促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以及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就業穩定,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
兩部門《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明確,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至八類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時,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兩部門在通知中指出,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本地區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並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統籌地區經濟産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並可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統籌地區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於本地區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
《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提出,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為相當於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準。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
兩部門強調,各地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測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統籌地區要按程式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按月進行基金監測。基金累計結余低於3個月支付額度的,要制定預警方案,並向統籌地區政府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統籌地區要採取加強支出管理、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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