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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全球視野下的中國文化産業價值鏈

  • 發佈時間:2015-07-31 14:5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人們對“文化産業”概念的認識經歷了從否定到中性甚至褒義的過程。目前,各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對文化産業的命名方式不一致,對其含義也沒有統一的認識。但是,文化産業發展需要不斷加強、改進和完善文化及相關産業的統計。因此,厘清文化産業的概念及其構成條件顯得尤為重要。近日,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傳媒研究所所長郭萬超和中國戲曲學院副教授馬萱聯合撰文,對“文化産業”的概念演變、構成條件及分類進行了深入剖析。現經作者授權發佈,以饗網友。

   “文化産業”概念的演變與含義

  國外。法國學者路易·多諾指出,20世紀是一場“文化革命”,其中一個重要標誌就是文化産業的空前發展,它包括書籍、唱片、音樂磁帶等文化財産,廣播、影視、音像、音響設備等文化設備和發射機、接受器等傳播載體三個方面。

  澳大利亞學者斯圖亞特·坎寧安把“文化産業”概念的演變分為四個階段:一是20世紀30至40年代,代表理論是法蘭克福學派的否定性觀點;二是20世紀70至80年代,主要特點是重新用文化來界定已成型的商業産業;三是撒切爾時期,基本特色是城市重建等實用藝術的實踐;四是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在藝術領域的應用。

  一般認為,法蘭克福學派的霍克海默和阿爾多諾最早提出嚴格意義上的文化産業概念。在《啟蒙辯證法》一書中,他們明確提出了Culture Industry(譯為文化工業或文化産業)的概念,用以代替“大眾文化”來表示大眾文化的産品及其生産過程。但法蘭克福學派對文化工業持一種否定態度,認為“文化工業”是“或多或少按照計劃而生産出來的文化産品,這種産品是為大眾消費度身定做的,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消費的性質”。從對大眾文化和文化工業的爭論中,法蘭克福學派實際上闡釋了文化工業的內涵:通常情況下,“文化工業”是憑藉現代科技手段大規模複製、傳播文化産品的工業體系,以工業化生産為標誌,以普通大眾為消費主體,其中,“工業”不是指技術上的生産過程,而是“事物本身的標準化和分配技術的合理化”。

  伴隨經濟和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當“文化工業”與各國發展戰略和實踐緊密結合時,“文化産業”一詞逐漸變成一種中性甚至褒義的概念,並以英、美等發達國家為中心擴散開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歐洲委員會和很多國家也開始使用複數形式的“文化産業”。20世紀80年代,英國首次使用了“文化産業”這個術語,用來指“在我們社會中,那些借助文化生産和服務的商業形式,生産和傳播各種資訊符號的專業産業組織機構”。儘管這個概念並未從內涵上界定文化産業,卻同樣認可了文化産業中的商業化、資訊符號等經濟特徵。

  20世紀80年代後期,文化産業從理論爭論全面走向實踐,成為地方經濟發展、就業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方面。198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文化産業定義為,以藝術創造表達形式、遺産古跡為基礎而引起的各種活動和産出。而在其後來的官方界定中經常使用的定義為,“文化産業就是按照工業標準,生産、再生産、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産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

  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時任總統克林頓也提出了文化産業的概念。緊接著,在1991年,英國將創意産業歸為文字創造、視覺藝術、舞臺美術、音樂、攝影、時裝6類。1997年,為了向民眾樹立“創新型”政黨的形象,英國政府又有意將創意産業和文化産業區別開來。1998年,英國創意産業特別工作組首次對創意産業進行了界定,認為它是“源自個人創意、技巧及才華,通過智慧財産權的開發和運用,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潛力的行業”。霍金斯在《創意産業經濟學》一書中把創意産業定義為:“其産品都在智慧財産權法的保護範圍內的經濟部門。”文化經濟學家凱夫斯認為:創意産業提供我們寬泛地與文化的、藝術的或僅僅是娛樂的價值相聯繫的産品和服務。

  1997年,歐盟當時的輪值主席國芬蘭在有關文化産業的報告中,把文化産業界定為“基於文化意義內容的生産活動”,除了新聞出版業、廣播影視業、音像業、網路業、文學、音樂創作外,還包括一切具有現代文化內容標識的産品和貿易活動,例如攝影、舞蹈、工業與建築設計、藝術場館、博物館、藝術拍賣以及文化演出、教育活動等。

  國內。20世紀80年代,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開始在我國傳播。20世紀90年代“文化工業”的概念引起學界的熱議。學者們在熱議“文學邊緣化”的時候,文化産業的快速發展很快將這場爭論湮沒在産業實踐的浪潮中,人們也開始認識到文化産業的積極意義。

  1998年,國家文化部成立文化産業司,標誌著我國文化産業“從自發到自覺”的新的歷史階段。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文化産業”這個概念,並在兩處出現,並提出了“推動資訊産業與有關文化産業結合”、“完善文化産業政策,加強文化市場建設和管理,推動有關文化産業發展”。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發展文化産業的戰略構想。隨後的2004年,我國提出了“創意中國”的口號,文化産業開始走上加速發展的軌道。這就使文化産業的官方界定和統計體系提上了議程。2004年3月,國家統計局頒發了《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標準,首次對文化産業進行了正式界定。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進一步對文化産業發展做了戰略部署。推動文化産業發展,需要不斷加強、改進和完善文化及相關産業的統計。在這樣的背景下,經中編辦批准,2011年11月,國家統計局成立了社會科技和文化産業統計司。這標誌著我國文化産業統計工作掀開了新的一頁。2012年8月,國家統計局發佈了新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2012)》。

  北京市作為我國文化産業發展的領先地區,使用的是文化創意産業概念,其含義是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智慧財産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徵,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繫的行業集群。

   不同文化産業概念的辨析

  世界各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對文化産業的稱謂並不一樣,除了上面提到的文化産業、創意産業、文化創意産業外,還有內容産業、體驗經濟、版權産業(美國除了使用創意産業、文化産業外,開始更多地使用“版權産業”的概念,以強調“版權”對文化産業的關鍵作用)等名稱(見表1)。本文這一部分,將對這些名詞進行梳理和分析。

  

  對文化産業各稱謂內涵的辨析。(1)文化産業(Culture Industries)。作為一個不斷拓展演進的概念,文化産業是有著巨大生成力的開放的創新理念,它強調的是文化與經濟的雙向互融。概括起來,對文化産業的研究可區分為兩派:“理論—意識形態文化産業”和“應用文化産業”。前者強調的是商業模式的文化活動操作方式,是指商業原則下的不同種類的知識産品的生産。後者指的是那些具有物質性、實體性的産業基礎,包括電影製作、錄音設施、報紙的高速印刷線,覆蓋全球的廣播電視臺,甚至劇院和舞臺表演等大型場所。這兩種類別各自獨立又相互關聯。

  (2)創意産業(Creative Industry)。英國是最早提出創意産業概念的國家。截至目前,我國還沒有把創意産業納入正式的統計指標核算體系。我國目前統計指標體系中與“創意産業”概念最為接近的是“文化産業”。創意産業的概念是對狹義文化産業概念的拓展,它是以新經濟為基礎,以工業規模生産,全球化或地方化為特徵的産業。但是,創意産業離不開文化內容,所以其最精煉的概括應該是將傳統的文化內容作為中間投入品進行規模化生産的産業。

  (3)內容産業(Content Industry)。與文化産業相近的概念還有內容産業,也稱為“資訊內容服務産業”。實質上是廣義文化資訊的數字化,是基於新興數字化資訊技術,融合了出版、廣播影視、通信網路等多種媒體形態,從事製造、生産和傳播有關資訊文化內容的綜合産業。內容産業的凸現反映了文化産業與資訊和通訊産業的産業融合。

  儘管創意産業、文化産業和內容産業概念産生的背景和關注的側重點不同,但三者同屬於知識産業,具有明顯的交叉和重疊。從廣義上看,它們都居於知識産業鏈的上游。文化産業和內容産業本質上屬於知識生産,而創意産業居於知識服務,它以創意對其他産業的融入和滲透為表現形式。文化是這三者的聚焦點。從創意産業與文化産業的關係看,創意産業脫胎于文化産業。當今,創意産業在某些國家已經從不同産業部門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産業部門。

  價值鏈(Value Chain)視角下的文化産業各稱謂辨析。通過對這些命名方法的比較,可以看出,其包括的行業大同小異,因而必然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繫。在這裡,筆者試圖通過波特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價值鏈方法對其進行分析。波特指出,企業的每一項生産經營活動都是創造價值的活動,企業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關聯的生産經營活動,形成了創造價值的動態過程,這項動態過程稱為價值鏈。

  在分析製造業價值鏈時,波特將整個價值的生産過程分為五個階段:一是輸入後勤;二是製造;三是輸出後勤;四是行銷;五是服務。那麼,相應的文化産業的生産也可以劃分五個階段(圖1):一是引入,這是將文化內容引入産品生産的過程,文化內容直接決定了産品的基調;二是産品形成,這是生産商、編輯、設備供應商等擁有不同技能的人共同創意並形成産品的過程;三是流通,這是文化産品流通的過程,其中的參與者主要是代理商、發行人及各種參與促進流通的中間人;四是發送,這部分是與消費者的直接接觸點,主要包括影劇院、電視、書店、博物館等;五是售後,包括批評家的角色、消費者評價收集等。

  

  根據對文化産業生産五個階段的劃分,可以看出在不同階段其側重點不同。引入階段,側重於文化內容的挖掘,是“原料”投入的過程,將這一階段看作産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內容産業。産品形成過程凝結了眾多擁有不同技能人員的創意勞動,因而也形成了産品的版權核心,將這一環節看作産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版權産業。流通是一個産品傳播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和眼球,為下一步的發送做必要準備,所以這一環節可稱為注意力經濟。最後,發送和售後是將産品交給消費者的過程以及聽取反饋的過程,這個過程帶給消費者的是一種體驗,因而可稱作體驗産業。同樣是由於側重點的不同,將文化內容看作這個産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文化産業。將創意過程看做産業核心的人則將其命名為創意産業,而文化創意産業是二者的折中,但在價值鏈這個分析框架下,筆者認為這三個詞的含義應該是相同的。

   文化産業的構成條件及分類

  我國文化産業的構成條件及類別新探。根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發佈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我國文化及相關産業的範圍包括:(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産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産活動;(2)為實現文化産品生産所必需的輔助生産活動;(3)作為文化産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産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4)為實現文化産品生産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産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但並不是所有與文化産品相關的産業都是文化産業,即使同為文化産業,不同行業也有較大的區別。

  文化産業的價值鏈中所依託的産品是文化産品。文化産品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必須具備文化價值比率標準(條件1),即文化企業在生産或提供文化産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借助文化資源,其産品或服務中文化要素價值所佔部分至少超過50%。由於文化是一種無形要素,會使得這一衡量標準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需要財務會計制度等多項工作的配套;其二,文化産品是精神文化産品,其使用價值超過物質産品的一般功能性需求,與此同時,消費獲得的主要是精神文化效用(條件2)。

  文化産業中的文化産品必須具備工業生産特徵(條件3)。工業特徵的根本表現是規模化和標準化,文化産業中的文化産品和服務也應具備這個特徵。

  核心的文化産品所包含的內容應當是資訊表現形式,即文字、聲音、圖像等(條件4),其生産和傳播所借助的主要手段是媒體資訊技術(條件5)。根據文化産品包含的內容,可將文化産品大致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以“聲、圖、文”為資訊表現形式的文化産品和服務,這種內容可以物化在資訊的物理載體(如圖書、光碟)中,也可以是通過特定的生産手段直接展現在消費者面前,例如廣播電視服務或文化演出服務等;第二種是非“聲、圖、文”資訊表現形式的物質實體(條件6),這種産品主要是通過物質實體的內容和形式來展現文化內涵,例如文化産品的衍生品等;第三種是以非“聲、圖、文”表現形式存在的、依賴於消費過程的無形文化産品即文化服務(條件7)。

  我們將以上特徵進行了編碼,轉化成文化産業的7個構成條件。但並不是説,只有滿足這7個構成條件的産業才是文化産業。這些條件並非全是必要條件,不同條件的組合代表了不同類別的文化産業。

  當一種活動生産、交換和傳播的文化産品同時滿足條件1~4時,屬於核心文化産業,是“聲、圖、文”資訊形式的産品或服務的産業化生産和流通。而更進一步地,同時滿足條件1~5時,就歸屬為傳媒産業。從以上分析中可看出,核心文化産業主要包括傳媒業和文化演出業。

  當一種活動生産、交換和傳播的文化産品同時滿足條件1~4和條件6,或者同時滿足條件1~4和條件7時,就歸屬於週邊文化産業,主要體現為圍繞以非“聲、圖、文”表現形式存在的文化産品或服務進行的一系列工業化生産和銷售活動。

  當一種活動生産、交換和傳播的文化産品滿足條件3,並且是生産滿足條件1和2的文化産品所必須的設備和物質生産和銷售活動時,就歸屬為支撐文化産業。嚴格地説,這類産業活動不是真正的文化産業,卻又是核心和週邊文化産業離不開的。

  不同國家、地區對文化産業的分類。各個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對文化産業的分類是不同的(見表2),而且不同時期也有一些變化。例如,英國在1991年將創意産業歸為文字創造、視覺藝術、舞臺美術、音樂、攝影、時裝6類,到1997年又增至13類,範圍擴大為廣告、建築、美術和古董市場、手工藝、設計、時尚、電影、互動休閒軟體、音樂、表演藝術、出版、電腦軟體、電視和廣播。

  

  北京、上海、廣東在文化創意産業統計口徑上略有不同。北京將文化創意産業分為9大類,上海分為10大類,廣東省分為9大類(見表3)。在行業分類上北京是根據《北京市文化創意産業分類目錄》進行統計;上海是根據《上海市文化創意産業分類目錄》進行統計;廣東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印發的《文化及相關産業分類》進行統計。從行業大類上比較,上海比北京多出了“諮詢服務業”和工業設計業;北京比廣東多出了“設計服務業”和“軟體及電腦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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