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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收繳201億違紀所得:涉案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 發佈時間:2015-07-30 07:2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孫乾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十八大以來收繳201億違紀所得:涉案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昨天,中央紀委案件監管室案件協調處處長韓晉萍做客中紀委“反腐三人談”時表示,從黨的十八大到今年6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腐敗案件的同時,已經有效挽回經濟損失387億元。這個數字還在不斷更新。此外,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除將涉嫌犯罪所得款物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共收繳201億元違紀所得上繳國庫。

  韓晉萍介紹,貪腐幹部違法違紀所得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涉嫌犯罪的數額,就是案件進入司法程式以後,最終經過法院判決認定是犯罪所得的這一部分;另外一種情況,是在紀檢監察機關認定他僅僅是違反了黨紀政紀,就是違紀所得,這一部分就是紀檢監察機關收繳並上繳國庫。

  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如果發現官員通過實施腐敗行為,在收受錢款的同時給國家造成了經濟損失,那麼就會在辦案的同時責成相關部門或地區挽回經濟損失。通過這樣的方式,紀檢監察機關給國家挽回了大量直接經濟損失。

  比如違規獲得了土地,紀檢監察機關就會要求把違規獲得的土地再重新收歸國有。如果低價處置國有資産,那麼低價處置的這部分差價就要由相關人員或者相關的企業退回。如果有一些經過權錢交易違規給企業減免了相關的稅費,這些錢款也是要由相關的企業或者是人員來補繳的。通過這樣的方式,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給國家挽回了大量直接的經濟損失。

  從十八大以來到今年6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當中,除了將涉嫌犯罪所得的款物移交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之外,收繳了201億元的違紀所得上繳國庫。

  據介紹,這項工作有兩方面重要意義:一方面是查辦案件過程中收繳腐敗官員的違紀所得,從根本上剝奪腐敗官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通過腐敗獲得的不正當的利益。另外一方面,把收繳的違紀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或者是挽回經濟損失,這就使因為腐敗而發生錯位的經濟利益最大可能恢復本位,使非法攫取的財産又重新回歸國家。

  ■釋疑

  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處理違紀所得?

  韓晉萍説,紀檢監察機關根據現行的黨紀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處理違紀所得。根據相關規定,對違紀所得的處理分為三種方式,包括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其中,沒收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收受的禮金、回扣、酬金等;追繳的對象包括違反規定佔有的公共財産,或者是應當交公而沒有交公的禮品等;責令退賠針對的是違反規定揮霍浪費的國有資産,例如違反“八項規定”公款吃喝、旅遊,此外還有違反規定亂罰款、亂收費獲得的財物等。

  以上這三種方式處理的涉案財物,沒收的一律上繳國庫。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款物,依法不應當退回、退賠,或者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退回、不能退賠的,也是上繳國庫。對於上繳國庫的財物,如果是錢款,就由紀檢監察機關直接上繳國庫;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關的部門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以後把變價款上繳國庫。

  如何避免處置贓款過程中滋生腐敗?

  韓晉萍指出,對於如何嚴格依紀依法處置贓款,是非常重要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確實會經手和處置大量的涉案款物,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規範,有可能從中再滋生另外一種腐敗。

  為了規範紀檢監察機關暫扣、保管和處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紀委出臺了《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查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又針對中央紀委的自辦案件也出臺了相關的涉案款物管理規定,另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規章制度,都對涉案款物的處置進行了規範。根據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個部門參與,這些部門是各自分工、各負其責,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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