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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終須報送代銷業務報告

  • 發佈時間:2015-07-27 06:21:05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錢箐旎報道:近日,湖南銀監局出臺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銷非本行産品業務行為。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代銷非本行産品範圍。包括但不限于:信託類、保險類、證券類、債券類、基金類以及貴金屬類等。代銷産品應為可以獨立測算、要有真實的投資目標、要有市場分析預測、風險管控預案、風險評級、風險和收益均等對稱以及未含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産品。

  二是加強準入管理。要求商業銀行與委託機構合作必須由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審批准入(駐湘非法人機構由各總行確定,報屬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並實行委託機構名單制統一管理。同時,明確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審批代銷非本行産品的準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評估報告、內部相關部門審核文件、對委託機構的盡職調查文件、與委託機構簽署的法律文書、銷售文件、宣傳資料等。

  三是加強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在代銷非本行産品過程中,必須始終遵循八大原則:産品依法合規、合作權責明晰、業務準入許可、資訊公開公示、風險充分揭示、專人專區銷售、“了解你的客戶”、內控優先。

  四是加強監督管理。監管機構應加強對代銷非本行産品的商業銀行日常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報送本年度代銷非本行産品的業務報告。同時,加大現場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在代銷非本行産品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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