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商聯建言:商業銀行要進一步服務小微企業
- 發佈時間:2015-01-29 00:29:5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天津市工商聯在日前召開的政協會議上建議支援商業銀行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建立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基金;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實現稅前列支核銷;加大對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的專項支援;鼓勵市區(縣)設立小微企業發展專項基金;地方財政為城市商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扶持。
天津市工商聯在建議提案中指出,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小微企業無論是在營業收入還是在資産總額上都明顯處於劣勢,尤其是在融資貸款方面更是難得金融機構的“青睞”,但小微企業對於資金支援卻“求賢若渴”,迫切渴望能夠獲得更多的資金來發展壯大。為此,就商業銀行如何進一步支援服務小微企業提出以下建議:
建議採取稅收減免,並將減免額用於不良貸款核銷。對符合條件(如小微信貸佔比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銀行,免征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的營業稅及附加,減徵小微企業貸款所得稅,稅收減免征收額專門用於建立商業銀行內部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基金池,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進行核銷。假設,營業稅及附加(目前為5.65%)全部減免,每1000億元小微貸款(利率平均8%)可減免的稅收額約為4.48億元,全部用於核銷小微不良貸款後,相當於將商業銀行小微不良貸款容忍度提升了0.448%,既能夠極大提高商業銀行的業務積極性,也能夠創造更多的小微企業稅源。
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新《辦法》”)給予商業銀行單筆500萬元以下不良貸款的自主核銷權,很大程度上簡化了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核銷程式,有利於減少核銷的操作成本。但按照國稅總局《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新《辦法》給予的自主核銷標準不能作為稅前列支核銷的標準,而且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前列支標準非常嚴格,並未給予商業銀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稅前列支核銷的優惠政策,因此商業銀行在運用新《辦法》時只能做到稅後列支核銷,無法實現稅前列支核銷。
建議在現行信貸新增總量控制的管理方式下,加大對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的專項支援,以確保滿足流動性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能夠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對商業銀行當年新增的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或折半納入人民銀行核定的金融機構年度新增信貸額度;對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項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商業銀行信貸規模控制。
為提高稅收轉移支付的杠桿放大效應,建議從小微企業繳納的稅費收入中,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小微企業發展專項基金,專門用於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小微信貸資源支援小微企業發展。一是用於小微企業風險擔保。對於商業銀行在小微企業融資上的損失,由專項基金進行一定比例的補償。假設,專項基金對商業銀行小微信貸的擔保比例是5%,每提取1000萬元的專項基金,就可以推動商業銀行增加2億元的小微信貸;二是用於鼓勵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貸款支援力度。區別不同類別商業銀行的情況,對於簡化流程、擴大小微企業貸款規模的商業銀行,由專項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或獎勵。同時,建議把專項基金委託給小微金融發展好、小微信貸佔比高、具有財政支付代理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經營管理,既能保證基金實現增值,也能在增加流動性方面,體現對大力發展小微金融的商業銀行的支援。
合法註冊的城市商業合作社主要經費來源為會員單位資助和各項服務費收入,為了不斷豐富城市商業合作社公共服務平臺,服務更多的小微企業客戶,希望市、區(縣)政府能夠為城市商業合作社提供部分資金支援,用於合作社的基本運營管理支出、公共服務平臺搭建支出和互助合作基金初始保證金等,以促進城市商業合作社成長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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