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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資客戶被強平,打官司能贏嗎?

  • 發佈時間:2015-07-27 02:31:0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觀察家

  這種安排其實沒有什麼不公平,是資本市場反覆博弈中形成的穩定規則。其也可以説是由當事人自行定制的特別商事合同,而非信託法意義下的交易安排。

  在剛剛過去的股市震蕩之中,許多通過證券公司融資和場外配資方式進行股票交易的投資者由於證券市值大跌,而遭遇了強行平倉。在局勢最為緊迫的7月8日,不少融資配資商未給投資者補交保證金的機會而直接平倉。可以想見,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將有不少此類法律糾紛出現在法院。

  最高法院尚未對此類糾紛的處理方式做出明確指導。但《人民法院報》近期刊登了一起判決結果,引發諸多關注。該案中,投資者葉某于2013年與某信託公司簽訂“結構化證券投資資金信託合同”,投資者自出500萬元,信託公司提供1500萬元,即以1:3的配資比例形成2000萬元的資金,以信託財産的形式由投資者自行操作買賣,但信託公司通過與投資者的證券經紀公司的合作關係,保留了對賬戶的控制權。雙方還約定了預警線和止損線。

  這實際上和證券公司融資交易的結構基本相同,只不過杠桿率更高,對投資者來説潛在的收益和風險更大。後來,由於葉某投資結果不佳,所管理的信託財産單位凈值低於預警線,又未能及時追加資金。最後,儘管他實際累計投入資金五百多萬元,但被強行平倉後只拿回了36萬元。

  葉某因此起訴信託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強行平倉違反約定。而受理此案的廈門市中級法院認為,葉某已經在簽訂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申明書時,手抄確認“已詳閱並充分理解信託文件”的字樣,主張重大誤解並不成立。産品設計也兼顧了收益與風險,不存在顯示公平之處,故駁回了其主張。

  廈門法院對本案做出的明確判決被《人民法院報》“轉發”,雖不屬於正式官方表態,卻可謂是一個信號。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審判長充分認識到了該類投資産品的高風險性,並奉勸投資者審慎選擇,但他認為只要信託公司或第三方代為推介機構(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充分解釋和揭示了風險,就可以免責。

  儘管不少普通人對證券公司和信託公司可能“傻傻分不清”,但本案結果從法律角度看,還有諸多有趣之處。

  證券融資交易賬戶中的證券與資金之法律定性一向存在爭議。只不過對證券公司融資來説,由於有《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等成文法的詳細規定,而可回避此問題,按照證監會要求的具體步驟去做即可。

  但是,信託公司配資時採取的外形是信託合同。按照《信託法》設定的原理,信託設立後,委託人不再支配信託財産,而由受託人負責管理。但本案中卻倒過來,委託人(投資者)拿著自己投入的錢和其他委託人的錢(信託公司提供的資金)從事日常交易,只要不觸及止損線,受託人就不能干涉。但要觸及了止損線,受託人就可以完全不顧委託人(同時也是一般受益權人)的死活,力保3倍配資提供方的本金安全即可。

  這種安排其實沒有什麼不公平,是資本市場反覆博弈中形成的穩定規則。其也可以説是由當事人自行定制的特別商事合同,而非信託法意義下的交易安排。但信託公司這麼做並非完全沒有法律合規風險。倘若本案這樣的原告另辟蹊徑,以信託合同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無效為由而起訴,或許不是每個法院都會駁回他。

  因此,在資本市場交易行為日益多樣化的今天,針對配資的法律條文中,依然還有許多細節需要完善。這不僅僅是投資交易合法性上的需求,也事關資本市場未來的監管依據。

  □繆因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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