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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原處長孫曉莉利用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權受賄 終審獲刑10年

  • 發佈時間:2015-07-24 07:34: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投資管理處原處長孫曉莉,一審被認定為三家企業牟利並受賄,獲刑10年(本報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為一審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錶的證據不足,但量刑適當,終審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

  西城法院判決認定,孫曉莉于2008年至2011年間,在先後擔任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投資管理處調研員、處長期間,利用負責建設項目土地預審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山東讓古戎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楊某給予的卡地亞手錶一塊(購買價格為5.4萬元)、1萬歐元及5000美元。孫曉莉于2013年春節前,將收取的手錶和5000美元退還楊某。2009年間,她為中地寶聯(北京)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給予的10萬元。2012年間,她為黑河市熱電廠謀取利益,收受該廠副廠長給予的5萬元。

  西城法院認為,孫曉莉構成受賄罪。她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行為;被羈押後能通過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隨案移送的卡地亞手錶等予以沒收。

  宣判後,孫曉莉上訴,稱一審法院在無充分證據證明在案扣押手錶與收受手錶為同一塊手錶的情況下作出同一認定,進而認定其受賄手錶價值5.4萬元屬認定事實錯誤。並稱認定其受賄1萬歐元、10萬元、5萬元,都屬證據不足,原判量刑過重。

  市二中院認為,一審不應以在案扣押手錶的價格認定為孫曉莉受賄的數額,故對孫曉莉的此上訴理由,酌予採納。對於孫曉莉的其他上訴意見,法院認為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市二中院認為,一審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惟認定孫曉莉收受卡地亞手錶證據不足,致受賄數額有誤及對在案款物的處理不當,法院予以改判。

  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孫曉莉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的卡地亞手錶不再沒收,而是退回西城檢察院。(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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