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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星代言廣告加道“緊箍咒”

  • 發佈時間:2015-07-24 05:52:5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伴隨著屢屢被曝光的食品問題,眾多明星先後身陷“代言門”。但是,大多涉事明星並未受到實質處罰,多數事件不了了之。可喜的是,即將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的《廣告法》開始為明星代言食品廣告加道“緊箍咒”。

  時下,由於粉絲效應作祟,明星代言産品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受到商家和消費者的追捧。特別是一線明星,廣告代言輕鬆,錢也好賺,於是很多明星樂於靠廣告賺知名度和代言費。可是,不少明星代言的産品屢屢曝出品質問題。從食品領域發生的“代言門”事件來看,雖然這些問題食品遭到媒體曝光,被司法機關或管理部門予以處罰,但代言人卻沒有受到太大影響,頂多是退回代言費了事。由於“代言門”的違法成本過低,部分明星自律性不強,即便自己沒有使用過的産品,也能説出“産品體驗很好,給自己帶來很多益處”的話。

  新廣告法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也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對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這相當於給明星代言加上了道“緊箍咒”,讓其代言活動處在罰款和代言禁令的雙重高壓線之下。如此一來,明星必須更為謹慎地選擇産品,仔細審查産品的描述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擔起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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