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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府採購注入靈魂性內容

  • 發佈時間:2015-03-04 09:22:2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可以説,《條例》最大的突破之一,就是非常明確、非常到位地提出了採購需求的內容,使政府採購工作具備了實質性的、靈魂性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是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明確和充實完善,對提高政府採購工作的品質和效率、促進政府採購科學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增加採購需求管理,保障政府採購科學化從源頭開始

  近幾年來,政府採購領域頻繁曝出的“天價採購”“豪華採購”等問題,讓社會不同方面頗有微詞。實際上,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採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政府採購法規定,實行部門預算的單位,需要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其本意是根據需求編制預算,同時也應該有需求管理。但是法律層面卻沒有明確採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採購需求説明、論證等要求,也沒這方面的責任規定。由於這些原因,導致本該採購的東西沒有採購,不能有效保障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需求,而本來不需要或不需要太多、過於奢侈的東西卻大量採購。

  政府為什麼採購?首先就是為了滿足某種需要,就是“物有所需”。保障必要的需求,是政府採購的原因和條件。因此,恰當地、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和代價,獲得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既是採購科學化的根本目標和出發點,也是檢驗政府採購是否科學合理的基本標準。不從採購需求出發、不能恰當滿足需求的採購,一定不會是成功的採購。

  可以説,《條例》最大的突破之一,就是非常明確、非常到位地提出了採購需求的內容,使政府採購工作具備了實質性的、靈魂性的內容。《條例》從不同角度,在多處提及採購需求:

  第一,採購需求成為採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條例》第十一條要求採購人做好採購準備工作,特別是要科學合理地確定採購需求,這是一種明確的目標定位,表明採購就要符合需要。第十五條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政策、採購預算、採購需求編制採購文件,這就使採購需求成為編制採購文件的重要依據,突出以滿足需求為主的原則。

  第二,明確規定採購需求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且不能在需求確立環節出現排他性內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採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表明採購人提出採購需求,還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採購需求説明中不能有歧視性和排他性內容,避免實際操作中大量出現不當採購需求,影響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和公平、公正目標的實現。《條例》第二十條則更加明確地規定“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産品”是排他性內容。

  第三,特定項目確定採購需求應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以更加體現公眾的意志和增加公眾參與程度。《條例》第十五條“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的規定,表明採購需求不單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面臨的問題,而且涉及社會公共服務等內容,必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讓社會公眾參與,這是遵循“納稅人意願”的要求。

  第四,採購需求要完整、明確。《條例》第十五條“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的規定,表明採購需求不能模棱兩可,而是要定位明確、清楚明白。《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要求採購代理機構要提高確定採購需求的水準。實際上,採購實施過程中,需求定位和闡述越完整、明確、準確,越有利於實現採購的目標。採購需求完整、明確是採購成功的重要前提,也為採購結果的評價提供了方便。為了採購需求能夠完整、明確,《條例》還規定“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這在技術上增加了可靠性,通過徵求意見也有利於排除政府採購的排他性內容。

  第五,將有效實施政策功能與採購需求相關聯。《條例》第六條要求政府採購要實現政策功能目標,其中一項內容是“通過制定採購需求標準”,即通過採購需求的説明和論證,實現節能環保、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採購需求管理應該包括採購人需求提出、需求説明、需求論證、需求控制、需求確立等多個層面。需求説明既要清楚明確,又不能包含歧視、排他性內容;需求論證是要對需求進行分析,通過規範的需求論證程式、需求管理方式,既確保採購人履行公共職責所必需的功能需求,又要不斷剔除多餘、過剩和不必要的功能,避免不必要的公共支出,促進清廉政府建設,使需求管理成為實現政府採購科學化的源頭和基礎。需求確立重點是明確確立需求的主體及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保障需求確立具有嚴肅性。

  二、提高政府採購的透明度,保障政府採購公開、透明

  政府採購被稱為“陽光采購”,人們常説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採購的全過程,都應該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中進行。實際上,對於政府採購而言,反腐需要透明度,提高採購品質和效率需要透明度,提高採購與供應對接的程度需要透明度,潛在供應商、社會公眾參與和監督政府採購也需要透明度。因此,公開、透明是政府採購科學、合理的最根本保證。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通過隱瞞政府採購資訊、改變採購方式、不按採購文件確定事項簽訂採購合同等手段,達到虛假採購或者讓內定供應商中標、成交的目的。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採購公平、公正,《條例》大大增加了公開透明的相關內容。

  首先,採購資訊需要發佈。《條例》第八條規定政府採購項目資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資訊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第二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

  其次,採購方式、評審方式和標準等需要公開。《條例》對於採取什麼採購方式、採購過程中哪些內容必須公開等,做了更明確的規定。《條例》三十二條規定採購用招標方式,招標文件的內容要求包括採購項目的商務條件、採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要在招標文件中確定並公開;第三十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第三十八條規定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還應當將唯一供應商名稱在指定媒體上公示。

  再其次,中標和成交結果、合同等需要公開。《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第五十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最後,投訴處理結果須公開。第五十八條規定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為保證政府採購的公開和透明,《條例》增加了很多新的具體規定,將更有效地促進政府採購工作的規範和完善。當然,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增加政府採購透明度,決不僅僅是《條例》的幾款條文就能完全解決的,要貫徹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監督,對於不按規定公開的單位、機構和具體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同時依靠現代網路資訊技術,通過建立統一的採購網路平臺,讓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和監督,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政府採購的公開和透明,為實現採購規範化和科學化服務。

  三、明確評審專家的職責和責任,規範評審專家的行為

  我國政府採購採取了聘請社會人士擔任評審專家的非職業評審方式。其好處是專家屬於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隨機選擇一些比較懂行的專業人士,實現評審的客觀可靠。但另一方面,專家評審的權利、義務、責任等並不十分明確,現實中出現諸多如專家不“專”、專家難“責”、專家操縱等實際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採購的品質和效率。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條例》在專家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方面作了補充規定。

  第一,進一步明確評審專家産生方式。《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這是《政府採購法》中沒有明確的內容。

  第二,明確了專家的義務和職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洩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第四十一條規定採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説明情況。第五十二條規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答覆供應商的詢問與質疑。

  第三,進一步明確專家的責任和對專家的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記錄,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第四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説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第七十五條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政府採購工作專業性很強,專家在採購過程中的確能發揮重要作用,但水準不夠、責任心不強甚至心術不正的專家,卻可能給採購帶來不利影響,甚至産生破壞作用。因此,《條例》對專家行為的規範,對促進政府採購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應該能夠發揮積極作用。但在具體的專家選拔、培訓、抽取、使用、共用、輪換等方面,現實中還需要做更多細緻的和創新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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