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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官員的非正常死亡

  • 發佈時間:2015-07-22 08:31:17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特約記者 程喆

  每隔一段時間,官員自殺就會上演。在當前高壓反腐態勢下,人們很容易將官員自殺與反腐聯想在一起。實際上,自殺官員中有涉腐被查感到絕望的,有家庭糾紛想不開的,有欠債無法償還的,而因為抑鬱選擇結束生命的也佔了很大一部分。面對官員的非正常死亡,“提前預防”和“完美善後”同樣重要。

  僅今年7月,被媒體公開報道的官員自殺事件至少有3起。7月5日,浙江省海寧市紀委派駐信訪局紀檢組長楊某墜落身亡;7月17日,山東省濟南市發改委一名處級幹部王炳建墜樓身亡;7月18日,湖南省衡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朱玉萍墜樓身亡。

  據《中國青年報》不完全統計,2013年1月1日~2014年4月10日,共有54名各級官員非正常死亡。另外,《財經》也作了不完全統計,時間是自十八大後的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7日,有99起經認定為自殺的案例或疑似自殺案例。其中,52起被證實為自殺,34起在公開通報或報道的表述中為墜亡或溺亡等,未指明是自殺還是屬於刑事案件。

  在官員的遺書中,經常能看到“沒有成績,感覺碌碌無為”“病治不好,痛苦難忍”“工作壓力大”等,僅有少數案例是公眾所知的問題官員“畏罪自殺”。

  比如,被檢方立案偵查兩天后,2014年5月18日,哈藥集團三精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劉佔濱,在醫院檢查身體時于衛生間擺脫監護法警,從窗戶躍出,墜地身亡。同年9月,因調研時接受宴請並收受慰問金而被免職的南京市六合區原區委書記、南京化工園區原黨工委書記婁學全,在被作為頂風違規案件通報3個月後選擇了自縊身亡。

  《財經》報道,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副院長、經濟學院教授聶輝華認為,現實中確實存在“畏罪”自殺或所謂“利他性”自殺的案件。“我們收集了最近3年的樣本,貪腐或涉嫌貪腐的官員在自殺官員中大約佔到三成”。

  聶輝華分析,其選擇自殺的原因主要包括:掩蓋罪證、保護同僚,保護家屬的部分既得利益,以及對司法系統缺乏信心。

  官員非正常死亡,“抑鬱”成了官方通報的高頻詞。官員抑鬱並不是危言聳聽。《人民日報》今年1月曾發佈一個調查數據,在我國公務員中,29.3%的人存在心理問題。在所有心理疾病患者中,有10%是公務員,遠高於其他群體。

  官員職業的特殊性,又使得他們不會主動尋求外界幫助和心理疏導。《北京青年報》稱,首先,抑鬱症患者往往隱藏得很深,不易被外人發現;其次,官員擔心病會影響仕途,以及擔心醫院洩露秘密,並且看病途徑不多。

  對於官員的非正常死亡,外界不能簡單地做“有罪推論”,當然也不能讓調查的腳步止于“抑鬱”和自殺。

  對於官員死亡,官方和媒體通報時常説“具體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中”,但很多無後續公開。除少數案件確已被紀委立案或進入司法程式外,官方的回應或證實很少明確其本人或同事、家屬等是否捲入違紀或涉腐調查。

  所以,最後人們只知道官員自殺了,可官員自殺的真相卻始終“猶抱琵琶半遮面”。因此,個別官員自殺後即便被官方證實患有抑鬱症,但仍難以消除其涉嫌腐敗的傳聞,也就是公眾心裏總有“畏罪自殺”猜測的原因。

  自2013年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新法中明確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檢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然而,這種“追訴”面臨兩個難題,聶輝華指出,一是涉貪官員自殺後,線索可能中斷,造成證據鏈不完整,證據不足,法院難以沒收其違法所得。二是受中國傳統文化影響,“死者為大”,一般不會對死者窮追猛打。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向社會如實公佈官員自殺原因和相關案情,徹底堵上自殺者“死後一了百了”的僥倖心態,不能隱晦地以“健康原因”遮掩。另外,反腐調查應規範化、透明化和制度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杜絕冤假錯案。

  《北京青年報》報道,在2015年元旦後,全國多地區的黨政機關、高校以及企事業單位,收到了轉發自中組部《關於十八大以來黨員幹部非正常死亡情況統計表的通知》,説明無論是反腐需要,還是關注官員亞健康狀態,官員非正常死亡現象已經引起了高層的注意。

  對於官員自殺,倘若確實是官員身體有恙不堪重負而亡,我們都該心存同情;倘若官員確為違紀違法,更要建立讓官員能夠懸崖勒馬、回頭是岸、全力懲處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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