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省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整合和加強管理的實施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7-21 06:34:47 來源:甘肅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進一步加強全省各類駐村幫扶工作力量的整合和管理,加快貧困村脫貧致富奔小康步伐,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中央組織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選派機關優秀幹部到村任第一書記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5〕24號),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實施“1236”扶貧攻堅行動的意見》(甘發〔2013〕13號)和《關於紮實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意見》(甘發〔2015〕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力量的整合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隊組成和幹部選派
第三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由縣級以上單位選派幹部組成,整合雙聯幹部、到村任職(挂職)幹部(以下簡稱挂職幹部)、大學生村官、鄉(鎮)包村幹部,以及有對口幫扶任務的幹部力量,強化駐村幫扶工作,常駐幹部3—5人,確保所有貧困村都有工作隊駐村幫扶。
第四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一次完成整合到位,由省、市、縣委組織部門把原來在非貧困村任職的挂職幹部和大學生村官,調整到貧困村任職,同時加大選派優秀年輕黨員幹部到貧困村擔任黨組織第一書記工作力度,新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全部分配到貧困村工作,確保年內實現所有貧困村挂職幹部和大學生村官全覆蓋。
第五條 工作隊長由雙聯單位選派幹部擔任。要從對群眾有深厚感情,熟悉農村工作、善於做群眾工作,協調推動能力強,作風紮實、不怕吃苦、甘於奉獻的幹部中選派。
省直和中央在甘單位確定1名處級幹部或處級後備幹部擔任所聯繫貧困村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市(州)和縣(市、區)單位確定1名科級幹部或工作5年以上的優秀科級後備幹部擔任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有基層工作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群眾公認的挂職幹部,也可兼任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工作隊長任職1年以上。
省直和中央在甘單位聯繫一個鄉鎮相鄰數個村的,可由1名處級幹部擔任總隊長,同時兼任1個村的隊長,協調指導相鄰村的幫扶工作。
第六條 落實省委關於幹部“逢提必下”的制度,駐村工作滿1年以上的工作隊長和隊員,其幫扶經歷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實行雙聯幹部輪流駐村時間累積制度,在3年內駐村時間累計達到1年以上的,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省市縣委雙聯辦要建立工作臺賬,對駐村幹部到村開展工作時間報同級組織部門備案,時間從本辦法下發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以縣(市、區)為主體進行力量整合,由縣(市、區)委雙聯辦、組織部負責統一編隊,任命工作隊長,明確隊員組成,督促到村開展工作。
省、市、縣雙聯單位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將聯繫村工作隊長擬任人選報同級組長單位匯總,再由組長單位報同級雙聯辦審核把關後,提供給縣(市、區)委雙聯辦。
第八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由省、市、縣委雙聯辦牽頭負責,組織、扶貧部門配合做好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 實行駐村幫扶工作隊年度培訓制度。以縣(市、區)為單位,由縣(市、區)委雙聯辦牽頭,扶貧辦組織分期分批對駐村幹部每年培訓1—2次,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5天。要緊扣省委、省政府年度精準扶貧工作任務和精準扶貧中的實際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培訓經費從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十條 做好駐村幫扶工作隊蹲點工作和雙聯幹部輪流駐村工作的有效銜接,不能以駐村工作隊代替雙聯單位和幹部輪流駐村。各級雙聯單位要嚴格落實雙聯幹部每年進村入戶不少於4次,時間不少於15天的規定要求。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一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要按照扶貧工作對象、目標、內容、方式、考核、保障“六個精準”的要求,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精準扶貧的決策部署,分類施策,集中發力。
1.幫扶對象精準聚焦。摸清貧困村、貧困戶、貧困人口基本資訊,開展貧困戶識別和建檔立卡工作,建立數據庫;準確掌握貧困村、貧困戶需求,深入分析致貧原因,列出需求清單,制定到村到戶幫扶措施,做到底數清楚、扶持精準,動態管理、有進有出。
2.目標任務精準對接。緊盯“前三年集中攻堅”、“後三年鞏固提高”的目標,深入調查研究,對接全面小康標準,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減貧計劃,明確貧困村、貧困戶脫貧時序,制定“任務書、時間表、施工圖”,倒排工期、挂圖作業,一項一項抓實見效。
3.幫扶內容精準落實。重點是扭住“1236”扶貧攻堅行動確定的“六大突破”,突出抓好基礎設施建設、富民産業培育、社會事業發展等工作,加快水、電、路、房、易地扶貧搬遷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按期實現村村通路、戶戶通電、安全飲水、住無危房的目標;加快實施“一村一品”産業培育工程,發展農村二、三産業,積極推進電商扶貧,開展技能培訓和勞務輸轉,協調落實雙聯惠農貸款等各類扶貧優惠小額貸款,實現村有致富主業、戶有致富門路、勞動者有增收技能。落實教育、衛生、文化、科技、社會救助保障等行業扶貧計劃,幫助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困難和問題。
4.幫扶措施精準到位。推進扶貧機制的改革創新,用足用好各項扶貧政策,幫助貧困村集中資金用於重點扶貧項目和貧困戶、貧困人口;主動參與到村到戶到人資金項目的銜接立項、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驗收評估;深入宣傳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教育引導貧困村群眾轉變思想觀念、激發內生動力,增強“造血”功能。積極協調引導雙聯單位和幹部圍繞年度重點任務開展幫扶工作。做好社會幫扶的爭取和對接工作,動員省內外企事業單位、非公企業、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到村到戶幫扶工作。
5.夯實基礎強化治理。協助抓好村“兩委”班子建設,指導貧困村黨組織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嚴肅黨內生活,建設和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服務設施等,幫助村級班子提高工作創新能力、領導發展能力、凝聚群眾能力和依法辦事能力,發揮農村黨員致富帶富能力和先鋒模範作用。落實“四議兩公開”,引導村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指導完善村規民約,弘揚文明新風,配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促進鄰里和諧、村組和諧。
6.培育典型示範引領。及時總結貧困村、貧困戶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好經驗、好做法,注重發現、培育、總結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二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負責隊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牽頭制定年度計劃,組織推進落實,做好上下溝通銜接,協調配合村“兩委”班子開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管理工作經費,定期不定期地向縣(市、區)委雙聯辦、鄉(鎮)黨委及派出單位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條 所在縣(市、區)、鄉(鎮)和雙聯單位要積極主動為駐村幫扶工作隊創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條件。駐村幹部食宿可安排在村委會、空置校舍,也可租用農房,距離鄉(鎮)政府所在地較近的,可由鄉(鎮)政府提供食宿條件。租用房屋等所需費用按相關規定,可從財政補助經費中列支或由雙聯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駐村幹部要集中時間精力開展幫扶工作,嚴禁“走讀”現象,確保每年達到220個工作日以上(含因公出差、開會和培訓),其中駐村時間達到160天以上。
合理安排休假休息時間。由隊長負責制定年度休假計劃,採取輪休、調休等方式集中休假,確保工作隊每天有人駐村值守。
嚴格落實請銷假制度。隊長請假由鄉(鎮)黨委書記審批,報縣(市、區)委雙聯辦備案。隊員請假由隊長審批。
建立駐村幹部工作日誌、駐村時間和工作情況檔案,由鄉(鎮)核定,各縣(市、區)、市(州)委雙聯辦逐級匯總,每季度向省委雙聯辦報送工作開展和考勤情況。各級雙聯單位對雙聯幹部到村開展工作的次數、天數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幹部駐村期間的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等費用,由派出單位參照甘辦發〔2014〕57號文件規定和甘財行〔2014〕187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解答執行,按照縣(市、區)委雙聯辦核定的實際駐村天數足額解決。工作隊員駐村幫扶期間,原單位各項待遇不變。
派出單位要參照《甘肅省選派到村任職幹部管理辦法》(甘組通字〔2013〕73號)文件精神,為駐村幹部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排健康體檢。
第十六條 省財政每年安排每個駐村幫扶工作隊經費5000元,不足部分由雙聯單位解決。
第十七條 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結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於駐村幫扶工作隊租用農房、購置日常辦公用品、訂閱報刊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經費由所在縣(市、區)委雙聯辦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第十八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開展幫扶工作及慰問困難群眾所需經費,可從雙聯單位機關工作經費或業務費中籌措解決。鼓勵社會力量積極捐贈和贊助。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九條 駐村幫扶工作隊實行一年一評估制度,每年對駐村幹部履職情況、駐村時間進行考核評價,作出年度工作鑒定,作為組織部門幹部使用、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考評工作由縣(市、區)委雙聯辦會同組織、扶貧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駐村幹部的考核結果,由縣(市、區)委雙聯辦及時反饋派出單位,對工作實績突出、群眾滿意、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隊長和隊員,給予表彰獎勵,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力、作風不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不得提拔,也不得平職轉任重要崗位。
第二十一條 駐村幹部駐村時間滿1年的,由派出單位視情作出留任、輪換或調整的決定。對工作成績突出、本人自願的可繼續留任;對群眾不滿意、工作不稱職的予以調整。派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做好駐村幹部的輪換交替,不得隨意抽調或中途更換,確保駐村幫扶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二條 設立先進駐村幫扶工作隊、優秀工作隊長和優秀工作隊員獎,在每年全省雙聯行動大會上予以表彰;對沒有如期完成年度幫扶計劃的工作隊、駐村時間沒有達到要求的幹部,不能納入評先樹優範圍,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較差等次,並視情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雙十條”規定,按照“三嚴三實”和雙聯行動“三個防止、八個不準”的要求駐村開展工作。對違反群眾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人和事,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派出單位領導責任。駐村幫扶工作隊成員名單和工作任務在聯繫村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與甘肅省扶貧攻堅行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關於健全和完善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的意見》(甘扶領發〔2014〕8號)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雙聯辦、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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