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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有章可循 規劃期應不少於5年

  • 發佈時間:2015-07-21 06:14:1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7月20日訊 記者顧陽報道: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

  據介紹,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規劃區域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家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國家層面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承擔國家重大改革發展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規劃期原則上應不少於5年。

  《辦法》要求,國家級區域規劃應當列入年度審批計劃管理。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充分發揮專家諮詢作用,提高規劃編制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將視國家級區域規劃實施情況組織開展評估。當規劃實施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經評估確需進行調整修訂的,應履行原規劃編制審批程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中應加強與國家總體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重大國家戰略的銜接,符合全國國土規劃綱要、全國中期財政規劃等國家層面規劃的總體要求和基本方向,特別要與有關約束性指標相銜接。加強與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銜接,充分考慮土地利用、城鄉、環境保護等空間規劃要求,在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方面相互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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