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印發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7-21 02:30:38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劉麗靚
為推進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加強國家級區域規劃編制實施管理,國家發改委20日印發了《國家級區域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規劃區域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家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國家層面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承擔國家重大改革發展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國家級區域規劃的規劃期,根據規劃區域特點和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原則上不少於五年。
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國家級區域規劃的編制時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級區域規劃的編制數量,嚴格履行立項程式。國家級區域規劃應當列入年度審批計劃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國務院報告上年度國家級區域規劃審批計劃執行情況,同時提出本年度擬上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區域規劃審批計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並通報有關部門。根據形勢變化需要編制未列入年度審批計劃的國家級區域規劃,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單獨請示國務院,補充列入年度審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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