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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制度為糧食再上一道安全鎖

  • 發佈時間:2015-07-21 06:14:1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雖然我國糧食連連豐收,但品質安全仍然面臨很多挑戰,來自生産、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安全風險依然存在

  我國將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標,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

  今年我國糧食實現“十二連豐”,糧食數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是,糧食品質安全仍然面臨很多挑戰,來自糧食生産、流通、加工、消費各環節的品質安全風險依然存在。那麼,該如何守住糧食品質安全的底線呢?7月20日,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聯合發佈的《糧食品質安全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意在以最為嚴格的規範為糧食品質上把安全鎖。

  百姓吃糧無小事,品質安全大於天。要確保廣大糧油消費者放心消費、安全消費、健康消費,就需要建立一套嚴格的國家標準和制度,對田間到餐桌的漫長産業鏈上的每一個環節實行無縫監管。必須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堅決守住糧食品質安全的“底線”。

  徵求意見稿提出,糧食經營者是確保糧食品質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建立糧食品質管理制度,健全品質安全控制體系,明確品質安全管理責任。

  同時,要加強糧食品質安全風險監測。各級糧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生産區域的風險監測,如果監測發現由於異常氣候條件造成的糧食生芽、霉變、真菌毒素污染的區域,及時採取集中收購、定向銷售及強制檢驗等政策措施,防止污染糧食的擴散;還要把好糧食收購入庫品質關。嚴格按照糧食品質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相關糧食品質安全項目進行檢驗。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定,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糧食品質安全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黴變質的原糧、副産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品質安全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品質安全的其他行為。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品質標準、食品安全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糧食經營者經營糧食應當建立糧食品質檔案,如實記錄糧食品種、供貨方、糧食産地、收穫年度、收購或入庫時間、貨位及數量、品質等級、品質情況、施藥情況、銷售去向及出庫時間等資訊。糧食品質檔案保存期限,以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應該實行糧食品質安全追溯制度,以庫存糧食識別代碼為載體,建立從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到銷售的全程品質追溯制度,實現糧食品質安全的可追溯。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要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並記錄備查。召回的糧食能夠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可進行無害化處理,並經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可用作飼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飼料安全標準的,應當用作其他工業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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