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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貸有法可依 專家稱有望遏制非法集資亂象

  • 發佈時間:2015-07-21 00:2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7月21日電(金融頻道 汪潔) 近日,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出臺,網路借貸有了相關法律界定,也明確將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專家認為,通過這些法律與措施能防止網際網路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産構成欺詐性地剝奪,遏制非法集資亂象。

  P2P網路借貸有了法律屏障有望遏制P2P平臺非法集資

  此次《意見》的出臺對網路借貸劃定了框架,其規定,個體網路借貸業務及相關從業機構應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從業機構應堅持平臺功能,不得非法集資。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網際網路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教授對中新網金融頻道表示,《指導意見》對“網路借貸”明確了法律性質,進而指出了相應調整的法律規定。如《意見》規定了網路借貸一類是“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法律性質是民間借貸,平臺是資訊平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這就意味著這類平臺不歸銀監會監管,受立法和司法監管。”

  另一類是網路小額貸款。她認為,網路小額貸款是指網際網路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網際網路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此含義是指“網際網路企業”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但是不能本身進行貸款,要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小額貸款,而且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並受銀監會監管。

  她表示,在框架非常清晰的情況下,權責明確,“大家看看自己享受什麼權利、不能觸碰什麼紅線,以前亂象叢生的現象有望得到遏制。”

  此前,銀監會曾對P2P涉嫌非法集資做出了三種情況説明。一是搞資金池;二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産、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三是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産經營,有的甚至卷款潛逃。

  在《意見》出臺前不久,“網貸第一案”優易網案件正式宣判,優易網負責人木某、黃某利用優易網第三方線上借貸仲介平臺集資詐騙45名受害人合計達人民幣2000余萬元,二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和9年,並責令繼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517萬元,發還相關被害人。此案成為P2P首例集資詐騙罪定性案件。

   客戶資金須交由銀行監管專家:銀行大致從兩方面起到監管作用

  除了法律上的界定,專家認為,《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是對消費者的財産權的保護進行的規定,通過此措施防止網際網路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産構成欺詐性地剝奪。

  據中新網金融頻道了解到,業內已有部分P2P公司將客戶資金與銀行進行對接。7月初,積木盒子將平臺借款人、投資人的賬戶資金託管從之前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切換至民生銀行資金託管系統。6月9日,宜人貸與廣發銀行試運作資金全流程託管,實現宜人貸存量資金賬戶接入廣發銀行。你我貸宣佈與招商銀行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將在交易資金委託管理等領域開展合作。浦發銀行也宣佈與ppmoney的交易資金對接、風險準備金計劃等達成合作意向。

  在銀行對P2P公司的客戶資金進行監管方面,也有公司開始進行探索。如宜人貸與廣發銀行資金託管的合作中,宜人貸與廣發銀行設定了出借人超過30人觸碰非法集資紅線,交易會自動終止。

  此前,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理事長杜曉山表示,從P2P整個行業發展來看,銀行是重要一環。銀行介入P2P行業後,大致是兩個方面能起到監督作用,“一是發現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有義務或責任通知有關方面,會保證客戶的權益和資金安全;此外一旦網貸公司因為資金鏈斷裂或者別的原因倒閉、跑路,也要防止客戶的錢流入網貸公司的賬戶裏。”

  李愛君認為,“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規定是對消費者財産權的保護進行的規定,通過此措施防止網際網路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産構成欺詐性地剝奪。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對中新網金融頻道表示,《指導意見》圍繞著規範和監管開展,“金融業是管理風險的行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其經營的透明度,它所集納的資金是來自千家萬戶,所以它有一個透明的經營體系,不能拿著客戶的錢,化公為私,” 而資金放到銀行存管也是保護公眾利益的一種需求,此次監管部門將其落實了。(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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