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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鼓勵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

  • 發佈時間:2015-06-26 15:2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6月2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轉發銀監會《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準。

  《意見》明確指出,堅持依法合規,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以自有資金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表現,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資産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産達到總資産30%以上,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凈資産50%等條件。

  《意見》強調,防範風險傳遞,做好民營銀行股東遴選。擬投資民營銀行的資本所有者應具有良好的個人聲望,奉公守法、誠信敬業,其法人股東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關聯企業和股權關係簡潔透明,沒有關聯交易的組織構造和不良記錄。

  《意見》要求,夯實發展基礎,嚴格民營銀行設立標準。設計良好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確定合理可行的業務範圍、市場定位、經營方針和計劃,建立科學有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及資訊科技架構等。發起設立民營銀行應制訂合法章程,有具備任職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民營銀行註冊資本要求遵從城市商業銀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意見》提出,借鑒試點經驗,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餘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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