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保監局公佈保險業典型訴訟案
- 發佈時間:2015-07-20 10:31:40 來源:金陵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陵晚報記者 黃偉濤 高潔
雖然投保了保險,為何無法賠付?近日,江蘇保監局公佈了江蘇省2014年度保險業典型訴訟案,其中投保人之所以無法享受保險公司的賠償,主要是對保險賠償責任了解不夠,或者是抱有僥倖心理,故意對自身情況進行隱瞞。記者從江蘇保監局獲悉,此次公開案例是為了加強“7·8”保險公眾宣傳日期間的保險消費者教育,向市民普及更多保險知識。
事故後委託朋友處理
為何等同“逃離現場”?
2012年9月,王某駕駛車輛因未按信號燈指示通行撞到仝某,事故發生後王某未立即搶救傷員,而是以身體不適為由棄車逃離現場,離開後委託朋友至事故現場處理,後仝某死亡。交警認定王某事故發生後未搶救傷員,棄車逃離,負事故全責。王某所駕駛車輛的車主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交通事故理賠金共計70萬元。法院根據保險公司出具的投保單認定保險公司已經明確説明義務。
法院認為,按照交通法律法規規定,事故發生後駕駛員的首要義務是保護好現場,本案中無證據證明王某遭受嚴重傷害需要緊急離開現場救治,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逃離事故現場,應屬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支援保險公司商業三責險、車損險免除賠償責任。
保險專家點評:棄車逃逸的標準應為是否明知法律規定,卻以非法或不合理事由離開現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此外,車輛駕駛員是否具有合法駕駛資格、駕駛人是否酒後駕駛等違法駕駛情形也因駕駛員離開現場而無法查清,也可能成為駕駛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手段。
與準駕車型不符
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2014年7月,張某駕駛了A公司一輛中型專項作業車,在高速公路上與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損及人員受傷。調查後發現,張某所持的是B1E駕駛證,與其當時駕駛的車型不相符,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而該中型專項作業車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商業三責險。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保險均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張某駕駛重型專項作業車作業屬職務行為,張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存在重大過失,故判決A公司和張某對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專家點評: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商業險根據合同約定按照責任比例賠付。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無證駕駛”指的是“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駕駛人需要駕駛某種類型機動車必須取得相應的準駕車型資格,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視為無駕駛資格。根據商業三責險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隱瞞疾病史
保險合同成一紙空文
2013年4月原告投保疾病保險,2014年5月因頭昏入院確診為高血壓病住院,理賠時提交出院記錄顯示其患高血壓病數年。保險公司核查後發現投保前原告被確診高血壓和腦梗塞足以影響其是否承保,但原告在填寫投保資料時未如實告知,遂拒賠解約。法院判決支援保險公司解除與原告的保險合同並退還保費。
保險專家點評: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作出締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的重要事實。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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