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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5-07-19 05:45: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18日聯合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麼是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網際網路金融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網際網路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和資訊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資訊仲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網際網路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

  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範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問:為什麼要制定《指導意見》?

  答:作為新生事物,網際網路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健康發展。近幾年,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經營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要鼓勵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範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網際網路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問:《指導意見》在鼓勵創新、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穩步發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積極鼓勵網際網路金融平臺、産品和服務創新。支援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網際網路平臺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援網際網路企業依法合規設立網際網路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路金融産品銷售平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産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援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網際網路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建立良好的網際網路金融生態環境和産業鏈。

  三是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援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網際網路金融産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機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援。

  四是相關政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政策支援。

  五是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網際網路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産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是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網際網路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鼓勵符合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促進市場化徵信服務,增強資訊透明度等。

  問:《指導意見》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分工和基本業務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指導意見》提出,要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在監管職責劃分上,人民銀行負責網際網路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網際網路保險的監督管理。

  此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和網際網路信託、網際網路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例如,個體網路借貸業務及相關從業機構應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從業機構應堅持平臺功能,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應定位於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企業;網際網路基金銷售要規範宣傳推介,充分披露風險。

  問:《指導意見》對規範網際網路金融市場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強網際網路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網際網路金融業務。

  二是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是健全資訊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佈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資訊,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四是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消費者教育、合同條款、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五是加強網路與資訊安全,要求從業機構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準,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資訊。相關部門將制定技術安全標準並加強監管。

  六是要求從業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錢義務,並協助公安和司法機關防範和打擊網際網路金融犯罪。金融機構在和網際網路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不得因合作、代理關係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

  七是加強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自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範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八是規定了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的內容。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密切關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建立和完善網際網路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

  問:《指導意見》發佈後,人民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銀行將與各有關部門一道,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建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注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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