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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完善國家助學貸款

  • 發佈時間:2015-07-17 21:30:44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聯合發佈《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完善貸款政策、健全運作機制等方面著手,進一步提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效果,切實減輕借款學生經濟負擔。

  根據《意見》,學生在讀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組織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或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教育部門)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由經辦機構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同時,貸款最長期限從14年延長至20年。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6年、最長不超過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0年、最長不超過14年,現統一調整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經辦銀行和經辦機構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此外,還本寬限期從2年延長至3年整。借款學生畢業當年不再繼續攻讀學位的,與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時,可選擇使用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確認開始,計算至借款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

  《意見》還要求合理利用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或學生獎助基金,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用於救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同時,簡化學生貸款手續,不得要求學生提供與貸款申請無關的材料。

  在健全運作機制方面,《意見》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高校要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各級金融監管部門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監管時,綜合考慮風險補償金的緩釋作用,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風險補償金覆蓋部分適用零風險權重,未覆蓋部分採用75%的風險權重。各經辦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單立臺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和考核。各高校應加強學生信用意識和誠信觀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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