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得翡翠扳指實為石英岩 拍賣行以不保真拒賠
- 發佈時間:2015-07-17 14:55:00 來源:北京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律上有條規定,拍賣行可以不保真,於是,這條規定成為拍賣行的“免死金牌”。幾乎在所有起訴拍賣行的案件中,拍賣行都以此為據,拒絕承擔責任。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儘管買家提供鑒定證書,表明通過拍賣購得的“翡翠扳指”實為染色石英岩,但拍賣行依然表示“不保真”。
庭審
6.6萬元買的扳指是“假貨”
今天上午,這枚綠色扳指作為證據,放在審判臺上。買家黃某介紹説,他2013年在北京瀚海博文拍賣公司拍得這枚“翡翠扳指”。黃某通過國家珠寶玉石品質監督檢驗中心進行鑒定,結果表明,該“翡翠扳指”實為染色石英岩扳指。於是,黃某將拍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及佣金6.6萬元。
黃某一審敗訴了。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在未查看原物的情況下參與了拍賣,拍賣公司已經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故黃某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對此,黃某十分不解。他表示,拍賣前,他要求查看拍賣標的,但拍賣公司拒絕了,聲稱拍品在委託人處保管。黃某認為,在拍賣之前,拍賣公司應該對拍品作初步的鑒定,而拍賣公司沒有鑒定,卻在宣傳中聲稱是翡翠扳指,對競買人有誤導。拍賣公司以不保真為由拒絕承擔責任,是無效的。因此,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拍賣公司表示,黃某是在拍賣進行到一半時要進去,並出價競買了該扳指。黃某沒有證據能證明拍賣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扳指是石英岩。
庭外
連材質都不能承諾保真?
三中院主審法官認為,此案爭議點在於:拍賣公司是否有過錯,其主張的免責事由是否成立,黃某未查看原物即參與競買,是否應承擔責任。
從1996年開始施行的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有了這條規定,諸多的買家紛紛在起訴拍賣公司的案件中領到敗訴判決。
不過,《拍賣法》規定的不保真免責條款,日益受到社會輿論的質疑。類似於今天的“翡翠扳指”案,黃某就認為,即使拍賣公司對書畫之類的紙質作品無法保真,但對拍品的材質應該有所保證,不能翡翠變成石英岩。
法官詢問瀚海博文公司的代理人,拍賣展示上把該扳指標明為翡翠的依據是什麼?代理人並未回答出個所以然。
據了解,《拍賣法》當初提出“不保真”的最大理由,就是藝術品的真偽難以鑒定。但是,對誰是書畫作者無法保真可以理解,如果連材質都無法保真,那麼法律規定的“不保真”條款,是否有濫用嫌疑呢?
本報記者 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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