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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監督行政違法行為

  • 發佈時間:2015-07-16 06:21:1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方案》。日前,圍繞《方案》有關問題,記者採訪了最高檢相關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指出,近年來,生態環境污染、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呼籲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強烈。在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於我國目前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十分完備,對此類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監督。為加強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強化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通過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記者: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什麼優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範圍是如何確定的?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公益訴訟是指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不牽涉地方和部門利益,適合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擁有法定的調查權,有利於調查取證和解決舉證困難問題;檢察機關能夠從大局出發,審慎地行使公益訴權,避免影響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檢察機關具有專業法律監督隊伍,能夠高效、準確地配合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試點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方案》將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範圍確定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污染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方案》將行政公益訴訟的試點案件範圍確定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訴訟,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公益”的保護。這一稱謂,既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傳統稱謂相區分,又保持了內在的一致性。

  記者: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作為保護公共利益的一種方式,與檢察機關其他保護公共利益的職能之間如何協調?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公共利益的維護方面,主要通過行使法律監督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現、發展和維護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一種方式和手段,檢察機關所行使的只是監督權,而不是處置權。

  檢察機關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於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既要依據刑事法律追究其犯罪行為,又要依據民事法律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達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效果;而對於那些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通過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因此,無論是追訴刑事犯罪,還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行政公益訴訟,都是檢察機關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這些手段依據不同的法律,發揮不同的功能,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行政機關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護者,依法承擔著維護、實現和發展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那些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提起公益訴訟,只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方式,其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監督依法行政。在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上,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職權的出發點和側重點雖有所不同,但目標都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將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付諸實施,達到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記者: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涉及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檢察機關如何確保該項改革的穩步推進?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公益訴訟案件與民生領域聯繫緊密、社會關注度高。為確保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檢察機關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溝通協調。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加強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的溝通聯繫,並積極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共同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部署、推進和監督檢查,使改革試點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二是堅持穩妥推進。既強調立足法律監督職能,嚴格規範行使檢察權,確保改革試點在法律框架和授權範圍內依法推進;又強調緊緊圍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實現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建立審批制度。地方人民檢察院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一律先行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四是加強指導和規範。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評估改革試點的實際效果,積極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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