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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風險提示語需親筆填寫

  • 發佈時間:2015-07-16 02:11:0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王女士此前在銀行購買了一份年金保險(分紅型)。幾年後,王女士發現該産品收益遠遠低於銀行定期,因此以“投保單中的風險提示語句非本人抄錄”為由,要求公司全額退還所繳保費並補償相關收益。雙方經過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王女士隨即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在調解過程中,經回憶並多次查看投保資料,王女士發現投保單上的風險提示語句不是自己親筆抄寫,認為合同不成立,主張全額退保,並按照銀行定期利息給予補償。

  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單上的簽字均是王女士本人簽署,公司在承保環節中無瑕疵,且因保單銷售相關人員已離職,王女士提及的風險提示語非本人抄錄的情況無法核實,公司無法滿足客戶全額退保並補償收益的訴求。

  調解員們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認為:王女士承認投保單上的簽字為本人親筆簽寫,但保單中風險提示語句筆跡與王女士簽字筆跡有明顯差異。鋻於以上情況,調解員們一方面向公司指出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可能存在瑕疵,建議公司本著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制定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也勸説申請人王女士放棄過高的不合理訴求。最終雙方經過幾輪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簽署了調解協議。

  〔案件評析〕

  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分紅保險、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三種新型人身保險産品時,需要親筆抄錄風險提示語“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産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並簽字確認。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投保時對保險保障、收益等核心資訊的知情權。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

  京華時報記者 牛穎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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