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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林:激活養老服務的社會化供給

  • 發佈時間:2015-07-13 06:3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養老服務業的發展與實際需求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合理分配和使用有限的政府福利資源,科學規劃養老服務市場,激勵養老服務社會化供給,是提高養老服務保障的現實需要。具體來説,要轉變政府職能,改變政府包辦福利事業的現狀;完善養老法律法規,保障老年人和民辦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以競爭方式,促進養老服務市場提質增效

  截至去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佔到總人口的15.5%。據預測,從2015年至2035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從現在的2.12億增加到4.16億。與此同時,我國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卻相對滯後。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要求政府承擔養老服務“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然而,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如果養老機構床位全部由政府提供,公共財政難以承受。況且,養老機構一次性投資大、經營利潤低、回收週期長,相當比例的民辦養老機構長年處於虧損狀態。因此,合理分配和使用有限的政府福利資源,科學規劃養老服務市場,激勵養老服務社會化供給,是提高養老服務保障的現實需要。

  首先,要轉變政府職能,改變政府包辦福利事業的現狀。養老服務不能僅僅靠政府來實現,必須廣泛動員社會資源共同參與、共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政府要從包辦公共服務轉向支援和管理養老服務社會化供給,推動一次性建設補貼、床位補貼、稅收減免、水電優惠等民辦養老院支援性政策落地,將政策的激勵作用真正落實到民辦養老院。

  其次,完善養老法律法規,保障老年人和民辦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健全的養老法律體系,不僅是對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的有效保障,也是消除民辦養老院投資顧慮的制度保證。由於缺乏相應法律法規的規範,我國養老服務市場中,部分魚龍混雜的單位、團體以養老之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養老行業又因老人身體虛弱、疾病纏身等被視為高風險行業,如果沒有法律的清晰界定,社會資本將顧及風險而不敢進入。

  再次,以競爭方式,促進養老服務市場提質增效。一是打破行業壟斷,開放養老市場,鼓勵興辦各類養老機構,比如,創新機制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增加市場供給。二是公立養老機構退出市場競爭領域,重點承擔救濟城鎮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的“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戶的職責,與民辦養老院在不同領域發揮應有作用。三是採取“養老券”等方式直接將老年人分為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和低收入老人等類別,然後根據類別提供補貼,由老年人按照養老機構服務品質自由選擇,從而促進民辦養老院的充分競爭。四是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評估制度,以服務品質的高低實施競爭性補貼,避免吃“大鍋飯”。

  當然,養老服務社會化供給並不意味著政府責任的減輕,反而是要做好更多的工作。比如,切實加強政府投入。目前雖然養老服務體系納入政府責任,但更多停留在原則性要求上,有關部門應儘快進行科學預算,只有真正落實到位的政府投入,才是落實民辦養老院各項補貼的根本性保障。比如,強化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保證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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