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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拾金有獎”法規為啥引熱議

  • 發佈時間:2015-07-13 02:31:1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據報道,迪拜推出的新法律規定:撿到非失主故意遺失的金錢或實物,需在48小時內上交警局,否則視為犯罪。而拾金不昧者可按情況獲得失物價值10%的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迪拉姆(約人民幣8.5萬)。若失物一年內無人認領,拾金不昧者可得所拾全部。

  迪拜這條法律一齣引來國內一片熱議,有人在感嘆這條法律人性化的同時,又不禁將它與國內的相關法律做了對比。我也發現國內關於遺失物的處置上面還是有需要改進之處的。

  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就是説,拾得遺失物,你最多只能獲得保管費或者是拿到失主懸賞的費用,而且保管費的額度並沒有明確規定,很可能引起衝突。

  除此以外,第111條又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好吧,拾得遺失物後你還必須好好保管,丟失也算你的責任。

  這會導致什麼?一、撿到失物交了也沒有報酬,心存僥倖的人就會侵佔遺失物;二、交還失物時,雙方可能就保管費産生爭執,好事也變成了壞事;三、既然撿了它還需要保管,出了差錯還要負責,出力不討好。

  再來看遺失物最後的歸屬地。物權法第113條規定:“失物自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相比之下,我覺得撿到東西最好的辦法並不是全部歸公。如“30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的規定。

  這些都是物權法可以改進的一個方向。

  □蔣敏(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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