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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産被偷賣,抵押權人可收回房産嗎?

  • 發佈時間:2015-07-10 14:32:51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梁棟賢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律師信箱

  讀者個案

  王先生借了100萬元給李某,借款合約上寫明李某以名下的一套住房作為抵押,房産證交給王先生。但王先生半年後發現,李某已經以遺失房産證為由,重新辦理新的房産證,房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出售。

  王先生想請教:假如該房産還未完成過戶,他還能夠要回這一房産嗎?假如房産已經完成過戶,他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

  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鄭文雙律師回復:王先生現在的處境非常不利。因為王先生和李某雖然約定以房産作為抵押,但雙方並沒有在房管局對房産進行抵押登記,導致王先生對該房子的抵押權失去了對抗第三人(即本案例中房産的買方)的效力。

  假如房産已經完成過戶,王先生只能選擇直接向法院起訴李某以追償借款。即使房産還未完成過戶,但由於王先生和李某只是約定房子作為借款的抵押,這一約定並不直接導致房屋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只是享有該房産的優先受償權,仍難以阻撓買賣的實現,王先生的處境非常被動。

  為了避免同樣的問題發生,雙方在約定以房産抵押借款時,應當馬上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當然,即使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也不等於説逾期欠款未還,王先生未經借款方同意便能直接把房産過戶,但至少李某未經王先生同意不能隨意賣房,可以保護王先生借款的安全。

  在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假如確認李某已經沒有償還能力,王先生可以走司法程式,起訴後申請執行,一般是拍賣房産抵債,王先生在房産被拍賣後可拿到自己的借款。

  還要提醒的是,假如房屋是共有産權,部分産權擁有者可以不經其他産權人同意便把自己名下的部分産權拿去抵押,所以不要輕易接受部分産權房作為抵押品。(梁棟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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