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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臨近需增加涉水險

  • 發佈時間:2015-07-09 01:51:59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牛穎惠)北京地區汛期臨近,為保護人身財産安全,更好地運用保險手段減少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北京保監局提示廣大保險消費者提前做好保險安排,注意安全出行。

  保監局方面表示,為使車輛在汛期得到更全面的保障,需要查驗是否投保附加發動機涉水險或發動機特別損失險。購買車險時,不要相信所謂的“全險”概念。“全險”既不代表投保了全部險種,也不等於保障了全部風險。

  據悉,“涉水行駛損失險”簡稱“涉水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投保後,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造成的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發動機的修復費用。價格在10萬元左右的車輛,加保“涉水險”的保費僅需100元左右。“涉水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但如果車輛保險到期投保時,未投保“涉水險”,也可通過增加批單形式,加保“涉水險”,保險期限為批單生效日起至車險保單保險止期。

  保監局方面表示,投保時應告知保險公司準確聯繫方式,以便及時接收保險公司提供的災害氣象預警資訊,合理安排出行。惡劣天氣儘量不出門或少出門;儘量避免車輛涉水;如遇涉水行駛,需慢速勻速前進,不要猛踩油門,以免輪胎打滑或發動機進水。

  此外,涉水行駛如遇熄火,應避免再次啟動車輛,在保證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等候救援,避免造成發動機損壞。

  據了解,車輛如在水中熄火後再次嘗試點火,極易對發動機造成嚴重損壞。根據保險的相關賠付原則,這種屬於車主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不在涉水險保障範圍之內。而車輛在涉水行駛中熄火,再次啟動後的發動機故障亦屬於駕駛人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失擴大,也不在保障責任之內。無論車主是否購買涉水險,二次打火後造成的發動機損失,保險公司都不會理賠。

  保監局提醒消費者,如保險公司不能及時趕到現場救援,建議及時尋找救援公司或汽修廠等單位進行救援。保險公司可賠付您合理的施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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