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養區內養殖畜禽最高罰 5000元
- 發佈時間:2015-07-08 02:31:42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朱海洋)《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7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後,在禁養區內養殖畜禽最高罰5000元,肆意亂扔死豬的最高罰3000元,公職人員瀆職將受到行政處分。《辦法》還明確規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將由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近幾年,浙江全面推進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設施修復和標準化提升,農業生態環境得到一定改善。但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任務依然艱巨,為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浙江出臺了這一《辦法》。
根據《辦法》規定,禁養區內全面禁止畜禽養殖活動,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戶,則由當地政府限期轉産轉業、搬遷或關閉,如有養殖戶拒不停止,最高可罰5000元;在限養區內,則嚴格控制畜禽養殖總量,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各地不得超過畜禽養殖總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
畜禽養殖過程中,最大的污染在於糞便、死亡動物及産生的污水,對此《辦法》也作出詳細規定:畜禽養殖場可自行配套農田、園地、林地等,對畜禽養殖廢棄物就近就地消納利用;也可通過與養殖、種植經營者或基地、合作社簽訂消納協議進行異地消納利用。
據了解,如沒有經過處理,養殖場直接向環境排放廢棄物,或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廢棄物滲出、泄漏的,當地環保部門將處以最高3000元的罰款;如沒有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並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為了落實地方和責任部門的監管責任,《辦法》規定,今後,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若沒有按照規定落實禁止養殖、限制養殖區域制度的,依法應當作出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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